黃國昌抨擊蔡易餘修法提案 黃世聰:等同否決幾十位法學大老

黃國昌抨擊蔡易餘修法提案 黃世聰:等同否決幾十位法學大老

立委黃國昌今天(19日)在臉書發文指出,蔡易餘提案修《證券交易法》是為了替涉及TDR案的鍾文智脫罪。對此財經專家黃世聰在臉書發文,認為當年蔡易餘質詢金管會官員時,證期局長王詠心的回答的確讓外界認為法律規範不明確,修法才能徹底解決爭議。

黃世聰表示,包括前行政院長陳冲和幾十位法律學者都曾表示。《證券交易法》確有罪刑法定及法律明確性的問題,建議修法解決,然而,黃國昌再度以一言堂式的發言,完全無視幾十位法界和財經大老的建議。

TDR爭議許久,金管會認為,76年的財政部第900號公告發布時,就已核定TDR並已受《證交法》所規範,但當時76年國內還沒有發行TDR,TDR直到民國87年才出現,怎麼可能民國76年的900號公告會預知11年後出現的金融商品。

黃世聰進一步說明,蔡易餘之前就提過修法,因為105年間蔡易餘曾就《證交法》165條之2質詢金管會的對話,蔡易餘當時問:「它在 101 年所訂定,那第165條之2規範的對象到底是什麼?」當時的金管會證期局長王詠心回答:「它代表的就是說,TDR就是屬於這一條規範的有價證券,就是它在國外已經上市了,然後它來台灣第二上市地來發行的有價證券,那一般我們稱為台灣存託憑證。」蔡易餘接著問:「所以第165條之2它所規範的對象就是針對TDR,也就是我們大家現在講的外國公司的一個第二上市的一個有價證券,是這樣嗎?」當時王詠心回答:「是,是」。

黃世聰認為,根據王詠心當時答詢,TDR是101年才正式納入證交法範圍,法律不朔及既往,101年以前買賣TDR是否可以適用證交法?就恐有爭議。法律有缺失就該修法,既然法律講求罪刑法定及明確性,就該好好釐清,黃國昌本身是律師怎麼會不知道罪刑法定及法律明確性的兩大原則,讓爭議一直無限循環下去,完全不是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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