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完成初審 投資抵減上限拉高至20億元

立法院經濟及財政聯席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投資抵減項目增加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投資抵減上限金額從現行新台幣10億元提高到20億元;個人投資新創租稅優惠部分,將新創事業適用年限由設立未滿2年放寬至5年。

立法院經濟、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審議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針對投資抵減上限,行政院版為18億元,多位立委主張從20億元到無上限不等。財政部次長李慶華表示,若以112年度適用狀況來看,共有1476家企業申請投資投資抵減,只有9家大型企業超過10億元投抵上限額度,超限的大多是大型企業,若投抵拉高太多,就失去鼓勵中小企業的立法目的。

不過,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民眾黨立委張(啟)楷等人都認為,投抵上限增加2億元對稅損影響不大,甚至反而因擴大投資能創造更多稅收,這是一體兩面的事情。

在立委堅持下,審查會依照會議主席邱志偉裁示,調高至20億元並通過。

為保護關鍵技術及維持產業競爭力,審查會通過行政院版第22條,將現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新台幣15億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請核准,修正為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係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之核准,包括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

為引導更多資金挹注新創事業,審查會通過行政院版第23條之1,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實收出資額門檻,從現行3億元降為1.5億元,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以鼓勵創投事業及早投入更多資金於新創事業。

針對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享有租稅優惠部分,審查會通過行政院版第23條之2,將新創事業適用年限由現行設立未滿2年,放寬至5年,投資門檻則由現行100萬元者調降至50萬元。若投入的產業範圍屬於國家重點發展業者,每年可減除總額上限從現行3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

審查會也通過,增訂緩課股票轉讓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規定,及未依規定列單申報之處罰對象及罰則。

此外,以往違反投資規定並無罰則,審查會也通過行政院版提案增訂罰則,一旦違反第22條第1項,包括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等,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未履行第22條第3項,包括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及未依第22條之4條予以改正之相關規定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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