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電業法 台電公司維持現行經營型態不分拆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均同意台電公司維持現行經營型態不分拆,並納管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設立具獨立性電力交易單位,採取中立性運作,違反者將處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法重點有4點,包括台電公司維持現行經營型態不分割、放寬再生能源售電業交易限制、納管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強化電力交易平台中立性。在朝野立委高度共識下,審查會通過行政院版條文,無條文保留,也無須再朝野協商,於中午審竣完畢。
電業法2017年修法要求台電必須在2025年底完成廠網分離,並分拆成發電、輸配電、售電等3家公司,打造電力自由市場。不過,經濟部長郭智輝今天在報告中指出,因應國際淨零趨勢,以及因應極端氣候帶來的電力調度挑戰,電力建設須仰賴龐大資源挹注,因而台電公司維持綜合電業的組織型態,才能確保電網韌性、達成淨零轉型目標,並提高資源投入效益與供電穩定。
審查會通過行政院版條文,刪除台電公司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及落日條款等相關規定,明定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輸配電業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此次修法也增訂罰則,審查會通過條文規定,電業違反上述規定,即未建立分別計算制度盈虧之會計制度或進行交叉補貼,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除罰。
除了台電維持綜合電業的型態不拆分外,能源署代理署長李君禮表示,台電現在已實質參與電力市場,但目前電業法未納入規範的新型能源納管,一個是儲能設備,另一個是將台電執行的需量反應措施納入特定電力供應業。
審查會通過條文規定,將特定電力供應業納入電業。「特定電力供應業」指以執行需量反應措施、設置儲能設備或其他電力供應方式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之非公用事業;「儲能設備」指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之設備,包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等。
此次修法也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定義,刪除銷售對象僅限用戶之規定,條文明定,再生能源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所定再生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目前電業市場交易由台電公司執行,既然台電公司維持綜合電業,其交易機制必須公平、公正,審查會通過條文規定,電業管制機關應視電力市場之發展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台之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設立具獨立性交易單位,或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
電力交易平台若未依上述規定,採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審查會通過條文明定,電業管制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此外,為放寬再生能源售電業交易限制,審查會通過行政院版條文,刪除銷售對象僅限用戶的規定。
李君禮表示,現行電業法規定的再生能源售電業,所購入之電力只能賣給終端用電戶,但修法後再生能源售電業所購入的電力也可以賣給其他售電業,各個售電業之間相互調節。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法重點有4點,包括台電公司維持現行經營型態不分割、放寬再生能源售電業交易限制、納管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強化電力交易平台中立性。在朝野立委高度共識下,審查會通過行政院版條文,無條文保留,也無須再朝野協商,於中午審竣完畢。
電業法2017年修法要求台電必須在2025年底完成廠網分離,並分拆成發電、輸配電、售電等3家公司,打造電力自由市場。不過,經濟部長郭智輝今天在報告中指出,因應國際淨零趨勢,以及因應極端氣候帶來的電力調度挑戰,電力建設須仰賴龐大資源挹注,因而台電公司維持綜合電業的組織型態,才能確保電網韌性、達成淨零轉型目標,並提高資源投入效益與供電穩定。
審查會通過行政院版條文,刪除台電公司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及落日條款等相關規定,明定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輸配電業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此次修法也增訂罰則,審查會通過條文規定,電業違反上述規定,即未建立分別計算制度盈虧之會計制度或進行交叉補貼,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除罰。
除了台電維持綜合電業的型態不拆分外,能源署代理署長李君禮表示,台電現在已實質參與電力市場,但目前電業法未納入規範的新型能源納管,一個是儲能設備,另一個是將台電執行的需量反應措施納入特定電力供應業。
審查會通過條文規定,將特定電力供應業納入電業。「特定電力供應業」指以執行需量反應措施、設置儲能設備或其他電力供應方式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之非公用事業;「儲能設備」指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之設備,包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等。
此次修法也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定義,刪除銷售對象僅限用戶之規定,條文明定,再生能源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所定再生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目前電業市場交易由台電公司執行,既然台電公司維持綜合電業,其交易機制必須公平、公正,審查會通過條文規定,電業管制機關應視電力市場之發展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台之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設立具獨立性交易單位,或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
電力交易平台若未依上述規定,採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審查會通過條文明定,電業管制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此外,為放寬再生能源售電業交易限制,審查會通過行政院版條文,刪除銷售對象僅限用戶的規定。
李君禮表示,現行電業法規定的再生能源售電業,所購入之電力只能賣給終端用電戶,但修法後再生能源售電業所購入的電力也可以賣給其他售電業,各個售電業之間相互調節。
- 記者: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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