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指控遭工人性侵 指述存重大歧異 更一審逆轉改判無罪


女童指控遭工人性侵 指述存重大歧異 更一審逆轉改判無罪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林姓工人於110年2月初到桃園市蘆竹區的某社區進行外牆磁磚修補工程,卻遭大樓住戶女童指控摸她的臀部及陰部,桃園地院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林男徒刑3年2月,二審改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6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11)日以被害人指述存重大歧異,逆轉改判林男無罪。檢察官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林男110年2月5日上午10時27分在桃園市蘆竹區某社區從事外牆磁磚修補工程,在電梯偶遇住在大樓內的被害女童,並與其同行前往頂樓,女童在頂樓登高觀覽風景之際,林男以以擔心女童失衡跌落為由,趨前貼抱女童,先後以間隔內褲及伸手入內褲方式,觸摸女童臀部及陰部。


女童察覺有異,即出言制止並揮手掙扎,林男即騰單手抓握女童手腕,無視她的抗拒之意,強行續逞其觸摸女童陰部,女童再央稱其欲離去,林男始行罷手。


桃園地院審理時,女童證稱林男在其進入電梯後才要求她等待,再進入電梯,由於疲累靠在電梯裡的鏡子旁休息,等注意到時,電梯已經到了16樓,她想回家卻遭林男阻止,只好隨林男到頂樓看風景。不料,林男怕她跌下去就伸手抱住,接著就用一隻手伸到她的內褲外,從她的屁股摸到上廁所的地方,然後又伸進她內褲裡開始亂摸我上廁所的地方。


合議庭於是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林男徒刑3年2月,林男不服上訴二審。


不料,女童在高院審理時,指述林男的犯行變得「嚴重」除了撫摸,還對其下體進行摳挖。高院於是變更法條,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重判林男徒刑7年6月。


林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女童於警詢、偵訊及第一審審理均有社工陪同,且其作證時已逾10歲,對身體是遭外人「挖」或「摸」,似非無分辨能力,且若其陰道遭人以手指侵入而有多次挖的動作,縱未造成外傷,亦應有不適之感,何以須迨讀國小五年級上健康教育課或依賴輔助娃娃後,始能分辨或勾起回憶,而於原審為前揭與先前所述不同之證詞?原因為何?未予調查釐清,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女童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中,對被告行為之描述,包括有無抓住女童手腕而限制其反抗、離開之過程、有無伸入其陰道內等重要情節,前後證述不一,且隨著時間經過,指訴愈加嚴重,此已與一般常情相違。


另就林男為猥褻行為時,女童究竟有無以腳踢被告,指訴不同:又就被告於案發後離開現場之方式,究竟是自行走逃生梯下樓,或與 A 女一同搭電梯下樓,所述亦有不同。


合議庭勘驗電梯內監視錄影畫面,發現案發前,是林男先進入電梯,女童隨後進入,此與女童指訴是她先進入,被告才要求一起搭乘電梯之情節不符。


且2人之後從頂樓一起搭乘電梯下樓時,女童尚且將電梯停留在自己所住樓層、按住電梯按鈕後,朝電梯外某處指去而讓被告知悉,此不僅與女童警詢時數度證稱被告是走逃生樓梯下樓一情顯然不同,也未見女童所稱有慌亂逃離的情形。


合議庭傳喚社區保全查證,發現案發當日晚上,女童有向保全提到與被告發生的事情,但是保全也證稱女童當時的情緒並沒有很激動,表情、語氣跟平常,沒什麼差別,所以一開始以為她是在開玩笑等語。且根據保全描述大樓頂樓環境也與女童指訴的現場環境不符。


同時,合議庭也向女童指訴的向社區內向某幼童家長求救事的家長查證,該家長則稱不記得有發生什麼事,也無從佐證 A 女指訴。


合議庭認為,女童歷次指訴,或有重大歧異,或隨時間經過竟然指訴愈加嚴重而與常情有違,又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且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確認其指訴屬實,因此,不能僅憑測謊結果遽行認定被告林男有檢察官所指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行。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都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被告有罪之程度。改判林男無罪。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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