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酒駕遭彈劾、乘客卻未裁罰 監院促警政署強化酒駕裁罰訓練


法官酒駕遭彈劾、乘客卻未裁罰 監院促警政署強化酒駕裁罰訓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21)日指出,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於113年8月19日在辦公室飲酒後駕車,當日約20時48分遭警方攔查,經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mg/L),肇事率為一般人的50倍,嚴重損害司法形象。監察院已於114年3月4日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但同車的法院書記官卻未依法受罰。


對此,監院表示,本案凸顯第一線執行酒駕攔檢與取締工作的員警有加強訓練的必要。監院已通過調查報告,函請內政部警政署督促所屬單位確實檢討改進,並進行全面性督導改善。


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同車乘客有勸導並阻止駕駛人酒駕的義務,不以「明知」作為裁罰要件。若汽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員警依法即應對年滿18歲的同車乘客裁罰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2位監委調查發現,負責攔查張軒豪的員警誤認道交條例第35條第8項,同車乘客的處罰要件需以「明知」為前提,因而未舉發同車乘客法院書記官,這情況顯示第一線執行酒駕取締任務的員警,仍有加強相關法規教育訓練的必要,以便有效遏阻酒駕行為,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


王幼玲與紀惠容強調,內政部警政署負責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警察勤(業)務督導工作;員警在執行酒駕取締過程中未能注意依法裁罰同車乘客等相關規定,實屬不當行為,內政部警政署應加強督促所屬單位確實檢討改進,並進行全盤改善;至於該案同車書記官違反道交條例第35條第8項、未履行勸導阻止酒駕的社會責任一事,司法院應研議依相關規定處理。


照片來源: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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