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再執行羈押 「小明」郭哲敏抗告再遭駁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台北報導
引發震撼檢警「88會館之亂」的主嫌「小明」郭哲敏,經新北地院1月17日裁定以2億元保釋金交保,期間卻發生多次科技設備監控鄰近機場、海岸線、載具離線等告警事件,新北地院上個月18日裁定再執行羈押,郭哲敏提出抗告;高院今(5)日裁定駁回。
高院裁定指出,原裁定以被告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匯兌業務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於國外有鉅額資產可供生活無虞,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前於具保停止羈押期間,多次利用各種方法試探科技設備監控效能,堪認有逃亡意圖,難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手段防止其逃亡,因而裁定延長羈押,核與卷內事證相符,並無違法或不當,被告猶執陳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審認,郭哲敏違反科技設備監控情節重大,參酌其涉犯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卷證顯示在海外有鉅額資金可供生活無虞,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具備刑事訴訟法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原審因而裁定自114年4月18日起再執行羈押,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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