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夫妻5年內累計分居3年可離婚

政院通過!夫妻5年內累計分居3年可離婚
行政院通過修改《民法》修正草案,完備離婚法制,包括夫妻5年內累計分居3年可離婚,再婚後不得拿前次贍養費。(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NOWnews今日新聞] 為因應憲法法庭過去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過苛部分與《憲法》意旨不符,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完備離婚法制,維護雙方權利與義務,其中包含夫妻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達3年,雙方均可向法院提離婚之訴,此外請求贍養費不限於無過失一方或是裁判離婚,另再婚後不得請求前次婚姻贍養費。

法務部本次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今日審查通過。首先「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修正裁判離婚原因,檢討現行有責主義規定,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實務少有適用之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另依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增訂分居一定期間客觀事實為離婚事由,並增訂公平條款以維衡平。

其次,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第三有關贍養費制度,不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亦不限於裁判離婚情形。除生活陷於困難外,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也得請求贍養費。增訂贍養費請求權行使方式、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事由、請求權消滅事由、時效等規定。

第四則是有關子女扶養費,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為同一順序,以維衡平。

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中,重點為增訂於民法親屬編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後之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者,得提起離婚之訴。

最後法務部說明,本次修正使離婚制度更臻完善,以維護雙方權利與義務,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及「消除經濟弱勢之一方於婚姻解消後所帶來之經濟衝擊」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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