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起訴/羈押4個月重獲自由! 北院裁定柯3000萬元交保


柯文哲起訴/羈押4個月重獲自由! 北院裁定柯3000萬元交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收押禁見近4個月,26日被台北地檢署起訴,台北地院移審庭開了近5小時,合議庭評議後,27日凌晨3時裁定柯3000萬元交保。



除了柯文哲以3000萬元交保,同案在押被告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以4000萬元、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1500萬、柯文哲大帳房李文宗800萬元、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500萬元交保。



北院指出,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彭振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訊問後,彭振聲坦承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柯文哲否認有犯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



被告沈慶京否認有圖利、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等罪;應曉薇否認有犯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李文宗否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



北院指出,彭振聲部分,有彭的自白、2020年10月27日簽呈、柯文哲與陳智菡的對話紀錄、柯文哲與彭的對話紀錄等證據;李文宗部分,有證人張益贍、張志澄、朱亞虎、黃珊珊證述、李文宗與蔡壁如的對話紀錄、李文宗與黃珊珊LINE對話、許芷瑜與林鼎峰的對話紀錄、李文宗與朱亞虎的對話紀錄、柯文哲與李文宗對話紀錄、民眾黨網站於2023年9月27日公開宣傳貼文等證據。



柯文哲部分,有證人蔡壁如、朱亞虎、張益贍、張志澄、彭振聲、邵琇珮、周俊吉、周王美文、邱佩琳、謝國樑、李文宗、李文娟的證述、扣案行動硬碟、柯文哲與黃珊珊對話紀錄、柯文哲2020年3月10日、2021年4月21日、2021年8月10日便當會裁示、李文宗與朱亞虎的對話紀錄、林欽榮書面報告、2020年10月27日簽呈、應曉薇傳給柯文哲的訊息、柯文哲與李文宗對話紀錄、柯文哲與李文娟對話紀錄、相關帳戶交易明細、民眾黨網站於2023年9月27日公開宣傳貼文等證據。



應曉薇部分,有證人彭振聲、吳順民、邵琇珮、楊智盛、張立立、劉秀玲、胡方瓊、陳佳敏、國稅局華夏協會所得清單、都發局2020年2月24日簽呈、2020年3月10日、2021年4月21日、2021年8月10日便當會會議紀錄、相關帳戶之交易明細、陳佳敏與應曉薇之對話紀錄等證據。



沈慶京部分,有證人林洲民、朱亞虎、張志澄、吳彩仙、陳佳敏、106年4月26日論壇會議資料、京華城公司提出申請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書、林洲民提出之2017年8月22日「有關京華城容積率爭議案辦理情形說明」簽呈、證人林青傳給沈慶京之訊息、2020年3月10日便當會會議紀錄、李文宗與朱亞虎之對話紀錄、扣案行動硬碟、柯文哲與黃珊珊之對話紀錄等證據。



北院依照證據,認被告犯嫌確屬重大,斟酌本案行賄、收賄款項均高達數千萬元,共同使京華城公司圖得高達百億元不法利益,李文宗更與柯文哲共同侵占達6000餘萬元的公益金,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衡以重罪常伴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



北院參酌社經地位、經濟能力、工作職位,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面臨未來的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執行的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柯文哲依檢察官所提的撕碎字條、對話紀錄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而足認被告均有羈押事由。



但北院審酌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情形下,被告等人前經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於起訴後、法院審理中,羈押應採取較為嚴格的認定。



北院依被告等人涉案情節、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的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衡量比例原則,認被告可用具保替代羈押。



另外,檢察官雖指同案被告許芷瑜逃亡在外,但並未指出許的涉案情節,審酌證人均已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傳訊,相關事實晦暗不明之風險已經降低。



北院裁定柯文哲准予3000萬元、沈慶京4000萬元、應曉薇1500萬元、李文宗800萬元、彭振聲500萬元具保,5人均限制出境、出海8月,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北院強調,如被告未能於27日下午5時前具保,則仍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若有違反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等,或有其他新事實足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者,均可能構成再執行羈押之理由;被告5人於庭後由法警陪同至法警室候保,覓得保證金後即辦理具保手續,27日下午5 時前未覓得保證金,即開立押票執行羈押。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若不服北院裁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若經抗告,北院會另補充詳細之裁定理由供高院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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