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2項及第167條之1第1項公告

總統已於114年6月18日公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增訂第123條之1第2項明定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亦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上開條文並將自同月20日生效,爰此,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簡稱金管會)於114年6月20日公告符合金管會所訂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條件之人壽保險契約,屬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2項所規定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壽保險契約,該公告並自同日生效。

又本次修正保險法第167條之1明定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為配合政府政策需要提供職業運動員保險保障,使運動員得安心比賽,金管會於114年6月20日公告國內保險業未能提供符合職業運動員保障需求之保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洽訂保險契約,以解決目前國內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無法完全符合運動員保險保障之需求,而有須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之情形,並訂定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除書規定,向國外之保險業洽訂保險契約應備之資格條件及應辦理事項,俾供業者遵循,該公告並自同日生效。

上開二公告之預期效益,主要係確保國人維繫生活經濟安定所必需之基本壽險保障、減少執行機關與保險公司因辦理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作業所衍生之社會成本,另亦有利於滿足職業運動員之保險保障需求,提升其投保權益。

另為避免未來保險業所屬業務員及其合作通路勸誘債務人利用前開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藉由分散拆單投保規避保單強制執行,金管會於114年6月20日一併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7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解釋令,明定保險業之內部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括要求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通路不得勸誘要保人為規避其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未來受執行機關扣押或強制執行,而藉由分散拆單投保,使其各該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金額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或第135條之4準用該項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解約金標準。保險業之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並應包括防範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通路不得有上開情事之控管措施。

檢附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2項及第167條之1第1項公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7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解釋令。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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