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配追繳除戶證明可望解套 陸委會提4種狀況可用具結替代

中配追繳除戶證明可望解套 陸委會提4種狀況可用具結替代

近期移民署向中配追討「喪失原籍證明」,若期限內未繳交則撤銷其居住證,不少人須回中國除籍,引發外界譁然。陸委會發言人梁文傑今天(10日)表示,目前初步認為有4項情況可以用「具結」方式替代,包括赴中有安全疑慮、10年內未赴中者。

針對移民署追討中配的除籍證明,陸委會今天下午舉行例行記者會,發言人梁文傑說明,民眾的主要訴求是希望政府能提出替代方案,以免舟車勞頓提出證明文件。但政府基於「依法行政」,只能對客觀事實上不能或不便的人提出替代方案,不能因為當事人不願意,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經陸委會與主管機關研議後,初步判定有4項情況可以用「具結」方式替代,第一是赴中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譬如因為政治、宗教因素,回去可能會被逮捕。第二是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第三是10年內都沒有去過中國,亦即2015年1月1日起未曾赴中者。第四則是在中國出生後即返台定居,且主張從未在中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

梁文傑進一步強調,不管是政治原因或重大傷病不能回去,如果未來被查獲仍有赴中,主管機關仍會要求繳交「喪失原籍證明」。至於為何是十年內未曾赴中?梁文傑回應,10年是較合理數字,20、30年可能太久了,未來若有其他出乎意料狀況,主管機關也會一一偵別。

梁文傑也補充,自2004年修正《兩岸條例》,建立單一身分證制度以後,已明確規定台灣人民不論先來後到、取得台灣身分證多久,都不能同時擁有對岸身分,如果有就要擇一;如果選擇台灣,就要提供已經註銷對岸身分的證明文件。

梁文傑表示,不過考慮這些人來台已久,且2004年時的資訊不如現在發達,許多人並不知道法律有要求回去除籍。現在政府先發通知給這批具有雙重身分者3個月補證期,是為了讓想留台灣的人都能留在台灣,他說:「不然的話,實際上是一經發現或檢舉,政府就必須要註銷他的台灣身分。」(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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