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兵役公平 我國人民皆有服役義務

針對媒體報導某財團第二代利用僑民身分迄未服役一事,內政部嚴正說明,服兵役是我國憲法明文的國民義務,無論是否具有雙重國籍或僑民身分,年滿18歲至36歲之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內政部說明,依兵役法相關規定,我國役男皆已建立役籍資料管理制度,並針對具有僑民身分之役男持續專案列管,並依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清查是否有回國後屆滿1年或曾有2年每年累積居住逾183日情形,於居住期間屆滿、喪失僑民身分或自願提前接受徵處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內政部強調,未來將會同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持續辦理類似未役役男之清查作業,特別是具有中國身分喪失我國戶籍之役男,仍須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完成兵役義務。任何不符合規定長期滯留國外之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將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仍不返國者,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請國人勿存僥倖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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