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新增設戶籍規定,新北稅處寄發輔導提醒設籍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2.0新制新增自住房屋必須「設有戶籍」才能享有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之規定,為避免納稅人因不了解新制規定,並確保其權益,該處就113年6月30日以前已適用自住用稅率房屋,惟尚未設立戶籍登記者,再次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民眾,只要在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免申報,就可以繼續享有自住優惠稅率1.2%;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一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新北市114年期為235萬500元)以下,稅率還可降到1%。
自住房屋除了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全國3戶以外,還必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有戶籍」。如果未設戶籍就會被認定為非自住的房屋,必須依全國歸戶的總戶數,按非自住住家用差別稅率課徵(新北市稅率為3.2%~4.8%)。稅捐處說明,為通知舊制原已適用自住稅率民眾設籍,該處於113年8月及9月進行首波輔導後,已有4萬餘戶辦理設籍並符合要件,仍可續用自住優惠稅率。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如為節省房屋稅而辦理戶籍遷移,建議一併評估是否會影響其他租稅優惠或請領補助。
資料詳洽 :房屋稅科 專門委員劉恩璇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自住房屋除了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全國3戶以外,還必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有戶籍」。如果未設戶籍就會被認定為非自住的房屋,必須依全國歸戶的總戶數,按非自住住家用差別稅率課徵(新北市稅率為3.2%~4.8%)。稅捐處說明,為通知舊制原已適用自住稅率民眾設籍,該處於113年8月及9月進行首波輔導後,已有4萬餘戶辦理設籍並符合要件,仍可續用自住優惠稅率。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如為節省房屋稅而辦理戶籍遷移,建議一併評估是否會影響其他租稅優惠或請領補助。
資料詳洽 :房屋稅科 專門委員劉恩璇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 記者:新北市政府
- 更多政府消息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