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1CC以上身心障礙免稅車,仍須繳納差額使用牌照稅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供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使用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減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仍須課徵差額稅款,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114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後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身障者減免使用牌照稅條件如下:
1.每位身障者以減免1輛為限。
2.身障者所有並供本人使用之車輛,由稅捐處主動審核免稅後,通知符合規定之身障者。
3.以身障者配偶(可不同戶籍)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稅者,請備妥身心障礙證明,向本處申辦,經審核無誤者自申請日(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準)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4.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其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為限,如有超過,仍須繳納差額使用牌照稅。
5.經核定免稅之車輛,如其適用免稅情形未有變更,不必每年按期申請;如有變更而不適用免稅者,應按日計算稅額由所有人或使用人繳納。
該處貼心叮嚀,如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尚未提出申請的車主,請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另身障免稅車排氣量超過2,400CC之車主,仍會收到差額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如期繳納。
資料詳洽:消費稅科 科長張雅琪 電話:02-89528200轉327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該處進一步說明,身障者減免使用牌照稅條件如下:
1.每位身障者以減免1輛為限。
2.身障者所有並供本人使用之車輛,由稅捐處主動審核免稅後,通知符合規定之身障者。
3.以身障者配偶(可不同戶籍)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稅者,請備妥身心障礙證明,向本處申辦,經審核無誤者自申請日(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準)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4.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其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為限,如有超過,仍須繳納差額使用牌照稅。
5.經核定免稅之車輛,如其適用免稅情形未有變更,不必每年按期申請;如有變更而不適用免稅者,應按日計算稅額由所有人或使用人繳納。
該處貼心叮嚀,如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尚未提出申請的車主,請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另身障免稅車排氣量超過2,400CC之車主,仍會收到差額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如期繳納。
資料詳洽:消費稅科 科長張雅琪 電話:02-89528200轉327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 記者:新北市政府
- 更多政府消息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