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5月開徵,自住房屋申請期限延長至6月2日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14年期房屋稅於5月1日開徵,今年房屋稅繳納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6月2日),請民眾留意繳納期限並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該處提醒,本次房屋稅開徵課稅所屬期間自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民眾收到繳款書後,請先核對繳款書上所載姓名、房屋坐落地址等資料正確無誤後再繳納,以免誤繳他人的繳款書。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因房屋稅新制於114年期起實施,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於114年6月2日以前可申請本(114)年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可檢視該繳款書所載之使用情形欄位,倘符合自住房屋規定,可掃描本年(114)房屋稅繳款書信封內頁之QR-Code連結申請,或利用所附使用情形變更自住用申報書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資料 詳 洽:房屋稅科 專門委員劉恩璇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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