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注意勿觸法! 逾期不動產廣告6月30日前下架
【新北市訊】因應近期房仲業者互相檢舉各類社群(FACEBOOK、Instagram、Threads、YouTube、LINE、PTT、抖音…等)及各房仲平台「廣告已成交未下架」,引發網內互打檢舉之亂,內政部日前召開「研商不動產經紀業廣告逾委託銷售期間下架事宜會議」,決議針對已成交或委託銷售期間屆滿未下架之廣告,請業者於114年6月30日前全面下架,違者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開罰6萬至30萬元。
新北市地政局地價科長蕭湘君表示,該會議已決議針對114年5月31日(含)以前委託銷售契約已終止(如委託銷售期間屆滿)、解除或委託期間內已簽約成交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廣告,所有業者應於114年6月30日(含)前完成各社群、各平台的廣告移除作業,若逾期仍未下架,除個案情形有非可歸責於房仲業者外,地政局接獲檢舉並查證屬實,將依法裁處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之罰鍰;另外,業者亦不得以「廣告註記已成交」、「發布免責聲明」等方式取代廣告下架義務,違者亦將依規定裁處。
蕭湘君指出,各房仲業者皆應自行管控廣告刊登情形,業者可透過三招管理心法:「查契約、查成交、查平台」,刊登前先行確認委託契約書是否還在委銷期間,於物件成交後即時更新廣告資訊,並逐一確認每個刊登平台是否全數下架,不得再以「假房源引客」方式進行釣魚式行銷,才能讓消費者清楚知悉廣告物件狀態。
蕭湘君也特別提醒,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第9點及《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若陳情檢舉案件無具體檢舉內容、未具檢舉人姓名或住址,或經查證所留檢舉人資料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得不予受理。故民眾若發現經紀業者刊登廣告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應以實名提出違反規定的具體事證,以避免偽冒身分或惡意不實檢舉,更呼籲房仲業者踐履商業道德原則,若遇涉及重大違法事實、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明顯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等情事,應檢附具體事證再行檢舉,勿因同業競爭而大量惡意檢舉,以共同維護不動產市場交易秩序,也避免造成社會資源及行政成本的浪費。
新北市地政局地價科長蕭湘君表示,該會議已決議針對114年5月31日(含)以前委託銷售契約已終止(如委託銷售期間屆滿)、解除或委託期間內已簽約成交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廣告,所有業者應於114年6月30日(含)前完成各社群、各平台的廣告移除作業,若逾期仍未下架,除個案情形有非可歸責於房仲業者外,地政局接獲檢舉並查證屬實,將依法裁處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之罰鍰;另外,業者亦不得以「廣告註記已成交」、「發布免責聲明」等方式取代廣告下架義務,違者亦將依規定裁處。
蕭湘君指出,各房仲業者皆應自行管控廣告刊登情形,業者可透過三招管理心法:「查契約、查成交、查平台」,刊登前先行確認委託契約書是否還在委銷期間,於物件成交後即時更新廣告資訊,並逐一確認每個刊登平台是否全數下架,不得再以「假房源引客」方式進行釣魚式行銷,才能讓消費者清楚知悉廣告物件狀態。
蕭湘君也特別提醒,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第9點及《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若陳情檢舉案件無具體檢舉內容、未具檢舉人姓名或住址,或經查證所留檢舉人資料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得不予受理。故民眾若發現經紀業者刊登廣告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應以實名提出違反規定的具體事證,以避免偽冒身分或惡意不實檢舉,更呼籲房仲業者踐履商業道德原則,若遇涉及重大違法事實、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明顯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等情事,應檢附具體事證再行檢舉,勿因同業競爭而大量惡意檢舉,以共同維護不動產市場交易秩序,也避免造成社會資源及行政成本的浪費。
- 記者: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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