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官性騷3女同事 檢評會認定行為不檢須懲戒

時任彰化地檢署施姓男檢察官(已退休)遭檢舉利用公務性騷擾3名女同事,彰檢移送評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施男有懲戒必要,日前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依據檢評會決議書指出,施男被檢舉於民國111年9月30日下午5時許於地檢署內與同事A女聊天時,以言語及近距離手指比劃方式,當場評論A女身材,並乘A女不及抗拒,以手指碰觸A女的胸部。

施男另被檢舉於112年3月30日下午2時許於地檢署內與另一名同事B女開會討論案件時,利用討論空檔,走到B女身後,乘B女不及抗拒,以手觸摸B女的臀部。

施男又於112年7月7日下午2時許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會議室開會,施男於會議中把B女坐的滾輪式座椅拉至緊鄰他的左側,向B女講述與會議無關的的時事話題時,乘B女不及抗拒,3度以雙手緊握B女的雙手3至5秒。

此外,施男另被檢舉於112年7月5日下午2時許於彰化縣鹿港鎮辦公室訊問1起案件證人時,乘協助繕打筆錄的書記官C女不及抗拒,多次以手指觸摸C女的手背,又把手環過C女的腰部,觸摸C女的腰部左側。

全案經3名女子分別向彰檢申訴,經由彰檢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調查後,決議施男性騷擾成立,並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

施男於檢評會調查時指出,關於A女申訴言語批評與不當肢體碰觸,因A女主動提及此話題,他被動回應,可見A女與他平時往來互動關係頗佳,縱使他以手勢示意,因遭A女用手大力撥開而碰觸到A女,難認有性騷擾情形。

至於B女的部份,施男陳述,他曾因跌倒導致腰椎受傷、閃到,當時提卷宗無法控制身體而跌倒,不慎碰觸到B女臀部;另於會議上緊握B女雙手,是向在場人士讚揚B女的工作專業表現,單純想以詼諧、反諷的方式帶動氣氛,才以大肢體動作拉起B女的手,並未逾越一般社交禮儀。

對於涉性騷擾書記官C女的部份,施男指出,他在訊問過程中,僅專注於如何訊問、釐清案情內容,並未與C女有肢體接觸。

檢評會認為,施男曾在事後傳訊A女稱「主子!對不起,奴才知道錯了,不知道妳要用何種方式向妳道歉!」等文字;施男也曾在事後傳訊B女稱「任意冒犯你,深感抱歉」等文字,以及相關證人筆錄,難認施男所辯屬實。

檢評會指出,施男行為不檢,未廉潔自持、謹言慎行,事後仍否認犯行,不僅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更破壞檢察官及檢察機關形象,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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