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造假社會勞動案 周章欽判罰俸1年確定

富商翁茂鍾因炒股案被判易服社會勞動,涉嫌假造勞動紀錄。監察院通過彈劾時任台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並移送懲戒。懲戒法院一審判決周章欽罰俸1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於民國91年到93年間因炒作佳和公司股票,100年10月遭判有期徒刑1年定讞,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2196小時,履行期間2年。但高檢署和台南地檢署發現,翁茂鍾竟於101年1月到9月間就完成2196小時社會勞動,疑涉偽造文書。

監察院認為,翁茂鍾為逃避社會勞動,經由前南檢檢察長周章欽指示前南檢主任觀護人韓國一,指定鄰近佳和公司的麻豆分局作為社會勞動執行機構;周章欽更於102年7月到107年9月間,收受翁茂鍾11件襯衫。監察院於111年間彈劾周章欽等人,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一審指出,周章欽就易服社會勞動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未依法令謹慎執行其職務,以圖翁茂鍾之利益,致生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弊端,嚴重斲傷國家刑罰權的確實行使,情節重大。

懲戒法院一審認為,周章欽長達5年餘收受翁茂鍾11件襯衫,足以影響檢察公正、廉潔形象或司法尊嚴,情節重大,今天判決周章欽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

周章欽不服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認定原判決並無違失,今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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