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儲運業者抗罰4545萬元案 法院12日宣判

長榮國際儲運等21家業者共同決定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機械使用費,經法院判免罰,公平會重行決議開罰共6525萬元;其中9家業者遭罰4545萬元興訟,法院定於12日宣判。

全案緣於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長榮國際儲運、東亞運輸倉儲等21家業者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及103年2月26日,利用貨櫃儲運事業協會召開會議後的餐敘時間,進行意見溝通,討論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機械使用費。

公平會認定,21家業者占全國貨櫃集散站營業額及CFS出口運量8成以上,且屬同一產銷階段的水平競爭者;21家業者共同決定於103年7月間恢復收費,核屬「聯合行為」足以影響巿場功能,依公平交易法開罰共新台幣7260萬元,包含罰長榮國際儲運1725萬元、東亞運輸倉儲1300萬元。

其中9家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將案件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業者恢復收費,僅是貨櫃集散服務所繳費用的一小部分,且公平會分別就業者在103年7月至104年6月間的營業所得去計算罰鍰,計算營收並未區分「3噸以下」及「3噸以上」的CFS出口機械使用費,公平會開罰有裁量濫用的違法,判9家業者勝訴(免罰),後續因無人上訴而確定。

為此,公平會另為適法處分,於110年間開會決議,經計算後,對21家業者開罰共6525萬元,包含罰長榮國際儲運1630萬元、東亞運輸倉儲1300萬元。

其中包含長榮國際儲運、東亞運輸倉儲等9家業者不服遭罰共計4545萬元,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日前辯論終結,定於6月12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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