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儲運業者抗罰4545萬元案 法院判敗訴

長榮國際儲運等21家業者共同決定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機械使用費,公平會重行決議開罰共新台幣6525萬元;其中9家業者遭罰4545萬元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開罰有理,判業者敗訴。可上訴。

法院指出,21家業者恢復收費方式,僅1家貨櫃場以每計費噸50元計收,其餘20家業者都以每計費噸55元計收,可見21家業者除有透過聚餐為訊息交換意思聯絡,也具有行為一致性。

判決指出,21家業者為彼此具競爭關係事業,屬於公平法所定聯合行為主體,他們以協議合意方式,共同決定恢復收取費用,以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足以認定。

法院指出,本件參與聯合行為的貨櫃儲運協會會員21家,已占全國業者6成以上,若以全國貨櫃集散站營業額及CFS出口運量計算市場占有率,21家業者也占全國營業額及運量8成以上,即本案聯合行為依「量的標準」或「質的標準」,均可認足以影響貨櫃集散服務市場供需功能,已符合公平法聯合行為構成要件,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業者分別裁處罰鍰,核無違誤,判業者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長榮國際儲運、東亞運輸倉儲等21家業者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及103年2月26日,利用貨櫃儲運事業協會召開會議後餐敘時間,進行意見溝通,討論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機械使用費。

公平會認定,21家業者占全國貨櫃集散站營業額及CFS出口運量8成以上,且屬同一產銷階段的水平競爭者;21家業者共同決定於103年7月間恢復收費,核屬「聯合行為」足以影響巿場功能,依公平交易法開罰共7260萬元,包含罰長榮國際儲運1725萬元、東亞運輸倉儲1300萬元。

其中9家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將案件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業者恢復收費,僅是貨櫃集散服務所繳費用的一小部分,且公平會分別就業者在103年7月至104年6月間的營業所得去計算罰鍰,計算營收並未區分「3噸以下」及「3噸以上」的CFS出口機械使用費,公平會開罰有裁量濫用的違法,判9家業者勝訴(免罰),後續因無人上訴而確定。

為此,公平會另為適法處分,於110年間開會決議,經計算後,對21家業者開罰共6525萬元,包含罰長榮國際儲運1630萬元、東亞運輸倉儲1300萬元。

其中包含長榮國際儲運、東亞運輸倉儲等9家業者不服遭罰共計4545萬元,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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