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COVID-19條例案 地院不受理遭花蓮高分院發回
郭男111年間感染COVID-19違反隔離規定,檢察官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條例於今年5月起訴。台東地院認為條例已廢止判決不受理,但被花蓮高分院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郭男因感染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必須於111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居家隔離,但於111年12月30日擅自離開居家隔離處所。台東地檢署經過1年多偵辦,於今年5月7日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提起公訴。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不受理。判決書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相關規定已於112年7月1日起廢止,檢察官於113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時條例已廢止,無刑罰可處罰,因此判決不受理。
台東地檢署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日前撤銷台東地方法院判決,發回更審。
花蓮高分院判決書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有起訖時間,因此屬於限時法(暫時法)。在限時法有效期限內所違犯之行為,縱使於裁判時(判決時)該限時法已失去效力,法院仍應適用該限時法予以定罪科刑。
高分院進一步說明,限時法應於期間屆滿後,仍應對於期間違犯的犯行進行追訴、處罰並執行刑罰,始能確保相關法律所設定的規定效果在有效期間內能夠保持作用,而不至於造成民眾抱持「期間過後便不會受到制裁」的僥倖心理而違犯相關禁令。
再者,也可防止當事人(違犯者)透過拖延訴訟的手段,在法律失效後脫免刑罰。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廖榮寬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表示,高院撤銷地方法院判決發回更審,代表有重大的程序瑕疵,這案件台東地方法院直接判決不受理,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處。
郭男因感染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必須於111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居家隔離,但於111年12月30日擅自離開居家隔離處所。台東地檢署經過1年多偵辦,於今年5月7日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提起公訴。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不受理。判決書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相關規定已於112年7月1日起廢止,檢察官於113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時條例已廢止,無刑罰可處罰,因此判決不受理。
台東地檢署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日前撤銷台東地方法院判決,發回更審。
花蓮高分院判決書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有起訖時間,因此屬於限時法(暫時法)。在限時法有效期限內所違犯之行為,縱使於裁判時(判決時)該限時法已失去效力,法院仍應適用該限時法予以定罪科刑。
高分院進一步說明,限時法應於期間屆滿後,仍應對於期間違犯的犯行進行追訴、處罰並執行刑罰,始能確保相關法律所設定的規定效果在有效期間內能夠保持作用,而不至於造成民眾抱持「期間過後便不會受到制裁」的僥倖心理而違犯相關禁令。
再者,也可防止當事人(違犯者)透過拖延訴訟的手段,在法律失效後脫免刑罰。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廖榮寬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表示,高院撤銷地方法院判決發回更審,代表有重大的程序瑕疵,這案件台東地方法院直接判決不受理,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處。
- 記者: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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