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海軍工程用中國製地毯 廠商要求付款遭駁回

林姓男子承包海軍修繕工程,以「中國常熟」地毯施作且拒絕改善,遭海軍解除契約,林男興訟要求給付工程款136萬餘元,法院審理後,認定林男未依約使用台灣製地毯,予以駁回。

林男主張,去年10月31日得標「基支部綜合工廠修繕工程」採購案,經提送材料送審單,供被告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審查後「核准」。工程分2階段驗收,第1次驗收認定「合格」,第2次驗收時,被告突以PVC透心捲材(即地毯)外包裝標籤產地顯示為「中國常熟」,認定材料不符工程採購契約投標須知,判定為不合格。

林男認為,工程採購契約並未限定僅能使用台灣原產地的材料,且已提送符合被告要求的產品供審查,同意後才去訂購材料,且第1次查驗時,被告從外包裝可以明確辨識地毯有標示產地為「中國常熟」,被告所屬副工程師並有拍攝地毯留存至LINE群組,當時被告並未告知不得使用中國產品,反而告知進場材料經查驗後符合規定。

林男主張,工程已竣工,並應屬驗收合格,應依工程採購契約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台幣136萬5520元。

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答辯,林男提供的材料送審單2間送審廠牌名稱,及檢附的試驗報告為「太格大理石紋地毯Mipolam系列」,依此認為材料產地屬於台灣產品,才會誤判材料合格,讓林男繼續施工。

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指出,林男主張招標文件上未標示禁用中國產品等語,顯與事實不符,且發現產地為「中國常熟」後要求改善遭拒絕,才會發函通知林男解除契約,請求法官駁回林男訴訟。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表示,從被告在工程採購契約投標須知勾選的選項,已清楚表明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而台灣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務及勞務)的原產地須屬於台灣,語意沒有不明,林男未依約履行給付符合契約規定,提供台灣生產的PVC無縫地毯,應可認定。

法官指出,林男以中國製的地毯施作,經驗收後判定不合格,又未依要求改善缺失,自無從依工程採購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判決駁回林男訴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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