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口角毆打友人致死 花院國民參審判12年

花蓮縣秀林鄉22歲陳姓男子前年酒後與友人起口角,遭毆打傷重不治。花蓮地院法官與國民法官審理,今天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游姓、陳姓友人分別12年、7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2023年7月29日凌晨1時許,陳姓被害人與游姓、陳姓友人酒後起口角,發生肢體衝突,游男將陳姓被害人推倒、徒手毆打頭部3拳,見陳姓被害人倒地不起,還拉著腳踝拖行8公尺後踹踢;一旁陳男嗆聲助勢、毆打被害人臉部。

檢警調查,陳姓被害人嘴巴鮮血直流、意識不清,經醫院急救,搶救3天後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併顱骨骨折及缺氧性腦病變,宣告不治。

一審花蓮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經8天密集審理、評議程序,今天下午4時宣判。國民法官法庭依據游姓、陳姓被告陳述、相關證人證述、監視器錄影畫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等證據,認定被告2人犯罪事實明確。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游男攻擊部位集中頭部,欠缺必要性且手段兇殘,見被害人倒地不起,未主動報警或協助送醫,還到被害人住處對家屬言語挑釁,雖承認犯罪,但難認犯後態度良好,依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游男有期徒刑12年,可上訴。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同夥陳姓男子見陳姓被害人遭攻擊倒地、頭部受撞擊已無力反擊,仍下手毆打陳姓被害人臉部,在旁叫囂、嗆聲,為共犯游男攻擊行為助勢,且犯後未對被害人家屬賠償及和解,又否認犯罪,犯後態度不佳,依傷害致人於死罪,處陳男有期徒刑7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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