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載狗遭他犬追趕摔車 乘客狗「護主」騎士無罪
蘇姓男子前年騎機車載狗行經高雄某處,遭曾姓女子飼養犬隻追趕摔車受傷,蘇男乘載犬隻從機車脫出與對方犬隻互咬,過程中疑咬傷曾女被控;經橋院審理,依事證不足,判蘇男無罪。
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蘇男當時乘載的2隻犬隻在人車倒地後,從機車上脫出並與曾女飼養犬隻互相撕咬,曾女因介入犬隻衝突,在試圖制止犬隻互咬過程中,疑遭蘇男飼養犬隻咬傷手肘,經檢方偵結,依過失傷害等罪嫌起訴蘇男。
法官認為,曾女在偵查及審理期間,陳述犬隻衝突過程有明顯出入,且依行車紀錄器影像及曾女所提「獸醫師意見」等資料,均不能認定曾女確實是遭蘇男飼養犬隻咬傷。
法官考量,蘇男當時因倒地受傷,是處於高度混亂及緊張等情緒狀態,且蘇男自起身後,至曾女介入犬隻衝突到被咬傷之間僅相隔3秒,期間極為短暫,蘇男應無履行防止危險義務可能,並審酌檢察官及曾女提出相關事證不足以證明蘇男犯行,判蘇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另外,判決書指出,曾女在案發時受鄰居委託飼養一隻米克斯犬,身為犬隻飼主,有不得使動物無故在道路奔走致妨害交通及防止侵害他人義務,曾女因疏未注意對犬隻栓鎖狗鍊或固定牽繩等適當防護措施,造成犬隻見蘇男載狗就追逐機車,讓蘇男為躲避犬隻而加速行駛,致行車不穩人車倒地、身體多處擦挫傷。
法官認為,曾女過失行為與蘇男受傷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蘇男當時是單純騎車行經路段並無不當刺激犬隻情形,考量犬隻當時繫有牽繩但曾女無力抓緊致事故發生,曾女並非都沒有採取控管措施,經法官審理,依過失傷害罪,處曾女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蘇男當時乘載的2隻犬隻在人車倒地後,從機車上脫出並與曾女飼養犬隻互相撕咬,曾女因介入犬隻衝突,在試圖制止犬隻互咬過程中,疑遭蘇男飼養犬隻咬傷手肘,經檢方偵結,依過失傷害等罪嫌起訴蘇男。
法官認為,曾女在偵查及審理期間,陳述犬隻衝突過程有明顯出入,且依行車紀錄器影像及曾女所提「獸醫師意見」等資料,均不能認定曾女確實是遭蘇男飼養犬隻咬傷。
法官考量,蘇男當時因倒地受傷,是處於高度混亂及緊張等情緒狀態,且蘇男自起身後,至曾女介入犬隻衝突到被咬傷之間僅相隔3秒,期間極為短暫,蘇男應無履行防止危險義務可能,並審酌檢察官及曾女提出相關事證不足以證明蘇男犯行,判蘇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另外,判決書指出,曾女在案發時受鄰居委託飼養一隻米克斯犬,身為犬隻飼主,有不得使動物無故在道路奔走致妨害交通及防止侵害他人義務,曾女因疏未注意對犬隻栓鎖狗鍊或固定牽繩等適當防護措施,造成犬隻見蘇男載狗就追逐機車,讓蘇男為躲避犬隻而加速行駛,致行車不穩人車倒地、身體多處擦挫傷。
法官認為,曾女過失行為與蘇男受傷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蘇男當時是單純騎車行經路段並無不當刺激犬隻情形,考量犬隻當時繫有牽繩但曾女無力抓緊致事故發生,曾女並非都沒有採取控管措施,經法官審理,依過失傷害罪,處曾女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 記者:中央社記者張已(??兼)高雄1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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