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酒駕男撞死行人肇逃 二審改判3年10月

新竹陳姓男子涉酒駕撞死行人後肇逃,一審判4年。二審今天認定酒駕致死罪,一審減刑卻判法定最低刑3年有違誤,改判2年10月,肇逃罪仍2年,應執行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在民國113年2月16日酒後開車,沿著新竹市北區經國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經國路1段與光華街的交岔路口時,剛好有林姓路人沿行人穿越道闖越紅燈,陳男因酒後注意能力降低,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擊林姓路人後,未留在現場查看而駕車逃逸。林姓路人傷重送醫救治,仍於隔天死亡。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陳男與死者家屬和解等,酒駕致死罪部分,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判刑3年,另肇事逃逸罪判刑2年,應執行4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合議庭今天表示,陳男被控酒駕致死罪部分,撤銷改判2年10月,肇事逃逸罪駁回上訴,仍判2年,應執行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二審指出,酒駕致死罪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一審既然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即應量處法定最低刑3年以下的刑度,卻判刑3年,明顯有違誤,此部分撤銷改判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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