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偵辦雲林縣大埤鄉農會代表李姓候選人涉嫌買票案件 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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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劉春生/雲林 報導】1、偵辦緣起及過程:雲林地檢署接獲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提報情資後,雲林地檢署檢察長黃智勇認為情資具體明確,旋指派本署彭彥儒進行偵辦,經指揮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組成專案小組共同偵辦,蒐證完備後,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執行搜索,並傳喚、通知大埤鄉農會代表候選人李○○(男,56年次)及會員8人到案說明,經訊問後,李○○坦承行賄犯行,會員盧○○(男,34年次)、蘇○○(男,69年次)、陳連○○(女,39年次)、陳○○(男,62年次)、張謝○(女、37年次)亦承認收賄犯行,並均繳回犯罪所得,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代表候選人李○○無羈押之必要,予以具保新臺幣10萬元,此案業經偵查終結,於114年2月12日提起公訴。
2、簡要犯罪事實:李○○為雲林縣大埤鄉農會之會員,並登記參選該農會第20 屆怡然村農事小組會員代表之候選人。盧○○、蘇○○、陳連○○、陳○○及張謝○亦均係雲林縣大埤鄉農會之會員,且為第20屆怡然村農事小組會員代表有選舉權之人。緣第20屆怡然村農事小組有5人參選會員代表,而應選代表3席,李○○為期當選第20屆怡然村選區會員代表,竟基於對有選舉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犯意,於114年2月7日、8日,以1張選票1萬元至2萬元之代價,行求盧○○等5人於怡然村農事小組會員代表選舉時投票予李○○,盧○○等5人知悉後即基於○○而應允為選舉權一定之行使,並收受李○○所交付之現金。
3、所涉法條:李○○所為,係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對於有選舉權人交付財物罪嫌。
4、雲林地檢署呼籲週六(即114年2月15日)將舉行的雲林縣基層農會小組長、副組長及會員代表選舉,有意參選者及其樁腳,切勿以行賄方式尋求當選,依據農會法第47條之1規定,行賄及受賄者,最重均可判處有期徒刑3年。另根據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第3點規定,查獲農會或漁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候選人賄選或總幹事候聘人行賄者,每1檢舉案件給與獎金200萬元,查獲農會代表或其他樁腳行賄者,每1檢舉案件給與獎金50萬元,若民眾發現有妨害檢舉情事,可撥打檢舉專線0800-027-099(撥通後再按「4」),且檢舉資料絕對保密。
- 記者:劉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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