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轉賣遊民護照 台人助陸人蛇集團冒用身分偷渡被起訴
桃園檢警日前破獲有不法集團夥同旅行社人員,利用缺錢花用的遊民,提供1萬5000元至2萬5000元的報酬,將他們帶去辦中華民國護照、台胞證及中國大陸地區的金融帳戶,並以5000元不等之代價收購護照,再轉賣給大陸人蛇集團。後續有他人持這些護照冒用我國國民身分偷渡前往英國被查獲,檢警接獲相關情資,全力找尋涉案遊民,逐步蒐集事證。桃園地檢署今(4)日偵結,將13名被告分別依違反護照條例、刑法等提起公訴,並針對黃姓、邱姓被告利用遊民轉賣護照,損及我國護照之公信力及我國國境安全風險,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桃檢說明,黃姓、邱姓被告於104年11月至108年4月間,在台北車站、台北市萬華區艋舺公園一帶,以到大陸辦金融帳戶,可領取1萬5000元至2萬5000元不等之報酬為誘因,覓得11位遊民,先帶同遊民前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委請旅行社駐點人員趙姓被告協助申辦護照及台胞證事宜,再提供治裝費,於收到護照及台胞證後,帶同遊民前往大陸地區申辦金融帳戶,返台後,即以5000元不等之代價收購護照,並將護照出售予大陸人蛇集團。

桃檢進一步提到,107年6月、8月間,西班牙馬德里機場、義大利羅馬錢皮諾機場,分別查獲有他人持變造後之中華民國護照,欲冒用我國國民身分搭機偷渡前往英國而遭查獲。檢警接獲情資後,由主任檢察官蔡沛珊指揮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桃園警分局偵辦,全力找尋相關涉案遊民,逐步蒐集事證,去(113)年11月4日向法院聲請搜索被告等人住處,扣得數十本護照及台胞證等,邱姓被告亦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桃檢表示,該案於今日偵查終結,檢方認定黃姓被告等13人分別違反護照條例第29條第1款之買賣護照、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審酌黃姓、邱姓被告為牟取我國護照轉售人蛇集團之暴利,尋覓及利用急需金錢謀生之遊民,誘以小利而為該案買賣護照之行為,致不法之徒得以冒用身分非法入出國境,損及我國護照之公信力及我國國境安全風險,請法院予以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桃檢呼籲,護照為政府發給國民持用赴國外旅行之重要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切勿一時貪圖小利,將護照出售、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以免觸法,影響我國國際形象及旅行文件之信用。
本文章來自《桃園電子報》。原文:收購、轉賣遊民護照 台人助陸人蛇集團冒用身分偷渡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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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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