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前狂送紅包!平鎮農會代表候選人爆賄選 桃檢起訴5人查扣49萬
平鎮區農會某農事小組於今(114)年2月進行農會代表選舉,卻爆出莊姓、胡姓當選人及另一莊姓候選人,涉嫌在選舉前夕,以每人2000至6000元不等現金向選民賄選。桃園地檢署接獲情資後,由檢察官翟恆威指揮警方組成專案小組偵辦,於3月5日搜索9處並傳訊被告及證人等16人,並查扣賄選現金共49萬6600元。檢警調查另發現,吳姓、劉姓共犯涉嫌協助提供選民名單。全案已於5月22日偵結,檢方依農會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起訴5名被告,並聲請沒收不法所得。此外,涉犯收賄罪嫌者則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桃檢說明,翟恆威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及桃園市刑事警察大隊組成專案小組,於今年3月5日搜索被告等人住居所共9處,傳訊被告及證人等16人,分別在莊姓代表住處扣得30萬元、胡姓代表住處扣得19萬元、莊姓候選人住處扣得6600元。3人經檢察官訊問後,分別以5萬至15萬不等具保。檢警調查後發現因該農事小組為少數非同額競選之選區,競爭激烈,3名被告為求順利當選,於今年2月15日農會代表選舉前夕,紛紛各自向有選舉權之農會會員拜票,並均以交付現金6000元至2000元不等紅包之買票方式,向周姓選民一家4人及曾姓選民買票行賄。其中,吳姓、劉姓被告為協助候選人賄選,由吳姓被告將以不詳方式取得之選舉權人名單,以LINE提供給劉姓被告,再由其轉交候選人作為拜票賄選所用。
桃園地檢署表示,全案經檢方偵辦,認3位候選人涉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對有選舉權人交付財物約為一定選舉權之行使罪嫌,吳姓、劉姓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法利用個人資料及刑法第30條第1項、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幫助對有選舉權人交付財物約為一定選舉權之行使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用以賄選之現金49萬6600元。
桃檢強調,農會為服務農民保障農權之重要組織,各層級農會選舉須選賢與能,始能健全農會組織,發揮組織功能,該署將持續與桃園地區選舉查察團隊密切合作,打擊不法賄選,維護農會選舉之公正。
本文章來自《桃園電子報》。原文:選前狂送紅包!平鎮農會代表候選人爆賄選 桃檢起訴5人查扣4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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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儒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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