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砂糖平準基金是蔗農保價收購法源 不宜裁撤
針對審計部報告指出砂糖平準基金喪失設置平準功能,台糖表示,雖然台灣目前已無出口砂糖,且進口全面自由化,但砂糖平準基金條例為台糖辦理原料甘蔗保價收購的法源依據,可以確保蔗農權益,在台灣仍維持種植甘蔗情形下,建議暫不裁撤基金。
審計部報告指出,政府早期為穩定國內砂糖外銷價格,設立台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鑑於台灣砂糖市場自94年間全面自由化,此基金已長期喪失設置平準功能,且基金鉅額賸餘滯留,應審慎評估存續必要性,並研議將基金賸餘辦理繳庫,以增進政府財務運用效能。
台糖表示,依據「台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第1條規定,砂糖平準基金為穩定台灣地區砂糖外銷,儲備保證糖價差額資金,並增進蔗農利益。
台糖表示,自民國80、81年起,台灣自產糖量已不足國內消費需求,由砂糖出口國變成進口國,經濟部於94年3月曾就砂糖平準基金進行檢討,考量台灣砂糖進口雖已於94年2月7日全面自由化,但依據行政院94年2月4日核定的「糖業經營策略及未來砂糖進口制度」,指示台糖公司未民營化前,不得強迫蔗農放棄續約或強制減少種植面積,並繼續以每公噸新台幣2萬4878元收購蔗農糖。
台糖說明,台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的存在,使支付蔗農保證糖價得以有法源依據,可以保障蔗農權益。
此外,農業部前身農委會於103年5月22日曾針對「台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是否裁撤一案表示,「台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授予台糖公司辦理原料甘蔗保價收購的法源,為確保蔗農權益及順遂推動農業政策,在維繫製糖產業需求下,認為不宜裁撤。
審計部報告指出,政府早期為穩定國內砂糖外銷價格,設立台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鑑於台灣砂糖市場自94年間全面自由化,此基金已長期喪失設置平準功能,且基金鉅額賸餘滯留,應審慎評估存續必要性,並研議將基金賸餘辦理繳庫,以增進政府財務運用效能。
台糖表示,依據「台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第1條規定,砂糖平準基金為穩定台灣地區砂糖外銷,儲備保證糖價差額資金,並增進蔗農利益。
台糖表示,自民國80、81年起,台灣自產糖量已不足國內消費需求,由砂糖出口國變成進口國,經濟部於94年3月曾就砂糖平準基金進行檢討,考量台灣砂糖進口雖已於94年2月7日全面自由化,但依據行政院94年2月4日核定的「糖業經營策略及未來砂糖進口制度」,指示台糖公司未民營化前,不得強迫蔗農放棄續約或強制減少種植面積,並繼續以每公噸新台幣2萬4878元收購蔗農糖。
台糖說明,台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的存在,使支付蔗農保證糖價得以有法源依據,可以保障蔗農權益。
此外,農業部前身農委會於103年5月22日曾針對「台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是否裁撤一案表示,「台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授予台糖公司辦理原料甘蔗保價收購的法源,為確保蔗農權益及順遂推動農業政策,在維繫製糖產業需求下,認為不宜裁撤。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千綾台北3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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