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產創條例修法 工總盼立院支持助雙軸轉型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今年底落日,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適用時間延長至118年。工總表達肯定,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攸關產業數位與淨零雙軸轉型,期盼立法院支持,盡速通過修法。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10條之1修正重點包括保留現行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投資抵減項目,將適用時間延長至民國118年底,投資支出金額上限提高至新台幣18億元,希望加速數位與淨零雙軸轉型。
工業總會今天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修法內容符合產業界過去多次呼籲的方向,產業界對此表達肯定。
工總表示,在研議修法期間,進行問卷調查廣集產業意見,並積極向經濟部表達產業意見,除提出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應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與產創條例其他租稅優惠條文一致外,也建議提高投資抵減的支出額上限。投資範圍方面,除了原有的智慧機械或5G系統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以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欣見業界多數意見均獲採納。
工總表示,產創條例攸關產業升級轉型,因此業界皆期盼立法院支持,盡速通過修法,為產業加速數位與淨零雙軸轉型添火加柴,再加動力。
為避免關鍵技術外流,行政院今天也通過產創條例第22條修正草案,強化對外投資審查,規定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者須事前申請,同時增訂罰則,若業者未經核准實行投資,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工總表示,產業界認為善盡國際社會責任與加強保護關鍵技術,確實是當前應該高度關注的議題,但須完整相關配套措施,以利企業對外投資的遵法,包括條文規範不明確恐有空白授權疑慮等,希望經濟部未來訂定授權子法時明確條文定義,工總也會持續表達產業意見。
對此經濟部回應,未來訂定授權子法時,將廣納產業界意見。
工總也關切產創條例第22條第4項「情節重大者,得命撤回投資」,企業從事國外投資必然是經過審慎考慮後的決定,若命其撤回投資對企業影響甚鉅,建議經濟部訂定子法時,應針對何謂情節重大做出明確規範,盡可能降低對企業的衝擊。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10條之1修正重點包括保留現行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投資抵減項目,將適用時間延長至民國118年底,投資支出金額上限提高至新台幣18億元,希望加速數位與淨零雙軸轉型。
工業總會今天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修法內容符合產業界過去多次呼籲的方向,產業界對此表達肯定。
工總表示,在研議修法期間,進行問卷調查廣集產業意見,並積極向經濟部表達產業意見,除提出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應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與產創條例其他租稅優惠條文一致外,也建議提高投資抵減的支出額上限。投資範圍方面,除了原有的智慧機械或5G系統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以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欣見業界多數意見均獲採納。
工總表示,產創條例攸關產業升級轉型,因此業界皆期盼立法院支持,盡速通過修法,為產業加速數位與淨零雙軸轉型添火加柴,再加動力。
為避免關鍵技術外流,行政院今天也通過產創條例第22條修正草案,強化對外投資審查,規定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者須事前申請,同時增訂罰則,若業者未經核准實行投資,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工總表示,產業界認為善盡國際社會責任與加強保護關鍵技術,確實是當前應該高度關注的議題,但須完整相關配套措施,以利企業對外投資的遵法,包括條文規範不明確恐有空白授權疑慮等,希望經濟部未來訂定授權子法時明確條文定義,工總也會持續表達產業意見。
對此經濟部回應,未來訂定授權子法時,將廣納產業界意見。
工總也關切產創條例第22條第4項「情節重大者,得命撤回投資」,企業從事國外投資必然是經過審慎考慮後的決定,若命其撤回投資對企業影響甚鉅,建議經濟部訂定子法時,應針對何謂情節重大做出明確規範,盡可能降低對企業的衝擊。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千綾台北1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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