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金保法 9月上旬生效

金管會規劃3階段納管40家融資租賃公司。金管會今天發布5法規,第一階段將把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管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保法),業者若廣告不實、暴力討債等,民眾可向評議中心申訴,盼9月上旬生效。

金管會今天宣布,金保法授權子法修正草案預告期滿,也參考民間團體建議,增訂管理規範。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林志憲在例行記者會上說明,法規發布後,由於融資租賃公司也需要時間調整現行契約內容與內部系統等,也給予過渡期間,自公告日起2至3個月間,另訂生效日期,希望9月上旬生效,法規上不溯及既往。

林志憲說明主要重點,第1,業者做廣告、業務招攬及促銷活動時,須明確揭露利率跟費用,也要跟用戶說明負擔費用跟違約金等;第2,融資租賃公司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的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規定,應建立監督管理與查核機制。

第3,融資租賃公司需對客戶做KYC(認識客戶),確保還款能力與承擔風險能力;第4,業者提供融資金額,不能超過交易標的物的價值;第5,業者自行或委託催收款項時,不能有暴力討債狀況,也要建立外部催收機構的遴選標準。

第6,融資租賃公司不能拒絕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契約應明確告知計算方式等;第7,融資租賃公司不能代簽、讓客戶簽空白本票,若客戶遲延繳款,賠償性違約金跟遲延利息只能2擇1。

第8,融資租賃公司跟客戶完成契約後,應即時把契約交給客戶;第9,如果客戶要求,且也確認費用清償完畢,融資租賃公司應交付清償證明;第10,融資租賃公司以應收帳款收買及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辦理融資,債權不得讓與第三人。

融資租賃公司納管後,林志憲指出,如果違反金保法第30-1條有關廣告、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方式或未充分揭露風險等情形,可開罰新台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來也會針對業者進行金檢,若違反規定也可以祭警告、停止業務銷售等。

金管會指出,首階段12家融資租賃公司,分別為中租迪和、合迪、中租汽車租賃、仲信資融、裕融企業、新鑫、裕富數位資融、和潤企業、和勁企業、和潤興業、日盛台駿國際租賃、日盛台駿全實業;第2階段納入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共13家,第3階段將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其餘會員共15家納入金保法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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