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風電「拆彈」 能源署:未來不強求國產化

談風電「拆彈」 能源署:未來不強求國產化
能源署表示,兩個最重要共識是區塊開發第二階段(3.2)將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明文化,以及後續區塊開發不會再有國產化強制性規定。(圖/經濟部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 台灣政府與歐盟協商多月協商,今(8)日雙方終於針對離岸風電國產化爭議達成共識,歐方將暫停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程序。能源署表示,兩個最重要共識是區塊開發第二階段(3.2)將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明文化,以及後續區塊開發不會再有國產化強制性規定。

歐盟因為不滿我國離岸風電國產化政策,7月時有意透過WTO爭端解決,但雙方經過數月溝通後,今日宣布達成共識,歐盟暫時不會在WTO提出爭端解決。

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受訪表示,9月4日政府官員有親自到布魯塞爾與歐盟開會,後續也多次開過視訊會議,才達到今天的結果,雙方也簽署信件,接下來也當作3.2簽約附件,提供給即將簽約的廠商參考。

他說明,這次與歐盟磋商達到兩個重要共識。第1是針對3.2部分,明文化過去針對不可抗力、不可歸責的處理方式,第2是針對未來無論是區塊開發第三階段(3.3)、第四階段(3.4),「未來我們不會有強制性的國產化規定。」

李君禮進一步表示,離岸風電第1階段、第2階段其實都有類似的不可抗力、不可歸責規定,但是歐盟希望台灣可以訂定出清楚的規則,因此產業署在10月3日就明文寫出「通案原則、個案審查」的模式。

廠商必須以準時商轉為目標,但假如這中間有出現因為國產化廠商無法如期、如質提供產品,導致可能會影響到商轉期程,那麼就可以開放廠商購買其他國的離岸風電零組件。

他舉例,如果原本有廠商是要在2029年商轉,結果下單的國產化水下基礎廠商卻無法如期在2029年提供50座水下基礎,只能給20座,那就可以當作不可歸責因素,允許向其他廠商進口30座水下基礎,力拚準時併網,這就是通案原則;個案審查則是就算符合原則,一切認定都還是要交由產業署、能源署一一檢視。

對於開放購買其他國家風電零組件,那麼是否開放購買中國零組件?產業署說明,如果針對實驗性、少量產品,必須要經過討論才可能專案輸入,至於可商業化產品則完全不行。

李君禮補充,這次歐盟所針對是國產化影響到併網期程的問題,經濟部的「通案原則、個案審查」也是解決這塊,假如廠商是因為非國產化原因,延宕開發進度,那還是會挨罰。

第2項共識是未來無論是3.3、3.4,經濟部這邊就不會再強制要求國產化項目,也就是說3.2之後就不存在強制性國產化政策,國內廠商就要各憑本事提供有競爭力的產品,爭取訂單;至於是否有其他篩選標準,經濟部仍還在規劃。

然而,台灣政府僅是把過去的慣例改為明文化,為何歐盟願意鬆手?李君禮笑說,「不是這麼乾脆就OK了」,這中間經過多次交涉。

台灣政府跟歐盟強調,自己是獨立自主國家,願意跟歐盟磋商,但是不能說以前公告過的3.1、3.2規則都不算數,雙方經過互相理解後才達成這樣的共識;至於3.3因為尚未開始規劃,也沒有正式公告,自然有更多鬆綁的空間。

經濟部拆除歐盟針對風電國產化的「炸彈」,但是宣布3.3不再國產化卻也埋下更長遠的「地雷」。

過去就有廠商指出,3.2在11月11日才要簽約,如果評估3.3不用國產化,搞不好就不簽約了。而在綠電買家眼中,3.3的風場因不用考慮國產化成本,理應價格要更低,就更會待價而沽,不考慮3.1、3.2的綠電。

對此,李君禮回應,未來確實不會有強制性國產化項目,「但是沒有人有保握什麼時候會有3.3、3.4」,目前能源署態度就是先把3.2告一段落,再來規劃3.3,可能會更加務實,否則兩者只會互相牽制,「所以,其實就誠實的報告現在沒有什麼太多的想法或規劃。」

另外,媒體詢問,隨著3.2的戰場整理完畢,是否有更多機會討論浮動風場。對此,李君禮仍表示,浮動風場相較於固定式風機,國際上商轉數量還是偏少,國內廠商態度也相當分歧,認為台灣還是必須要較為慎重,對於何時可能公布浮動風場示範計畫仍未鬆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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