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光電案場影響周邊居民 經濟部預告修法
經濟部今(24)日預告修正「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2公頃以上者其設施應距離該區域邊界20公尺以上,或距離15公尺以上且設置1.5公尺以上綠籬;2公頃以下退避5公尺以上。(圖/農業部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 綠能與在地共存共榮是推動關鍵,經濟部為減少光電案場影響周邊居民可能性,今(24)日預告修正「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2公頃以上者其設施應距離該區域邊界20公尺以上,或距離15公尺以上且設置1.5公尺以上綠籬;2公頃以下退避5公尺以上。
另外,經濟部也預告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補助型電協金之縣市政府及鄉公所應各自將其中50%使用於太陽光電案場所在鄉及村里事務,回饋鄉里。
優先保障在地居民的權益,並透過明定綠能產業透明回饋機制,落實縣市政府及鄉公所實質運用回饋金於光電案場所在地事務。
經濟部去年9月邀集農業部、內政部、地方政府及光電公協會,研擬《電業登記規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並於今日預告,規範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設置者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符合「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
地面型案場靠近民宅議題,經濟部也修正「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循內政部非都管制規則要求光電離建地應有一定適宜距離,以2公頃為分界管制,以減少對周邊居民影響。
若是案場面積2公頃以上者,其設施應距離該區域邊界20公尺以上,或距離15公尺以上但需設高度1.5公尺以上綠籬;未達2公頃者,其案場則應距離該區域邊界5公尺以上等相關規定。
經濟部今日也預告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規範補助型電協金的縣市政府及鄉公所,應各自將其中50%使用於太陽光電案場所在鄉及村里事務,讓回饋金實質運用於在地事務,協助地方發展。
經濟部表示,如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草案刊登翌日起至預告截止日內提供書面意見供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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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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