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判決 黎智英等7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立

香港終審法院今日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參與2019年8月18日未經批准集結案作出判決,駁回他們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8月18日,民間人權陣線原計劃從維多利亞公園遊行至中環,但遭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民陣隨後改為在維園舉辦「流水式集會」,參加者在集會後自行離開。其後多名參與集會的民主派人士被捕。



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何秀蘭7人被法院判「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刑8至18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7人提出上訴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獲准撤銷,刑期獲得減少,但「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他們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主張只是行使和平集會權利,但今天被法院駁回。



法官在判決中表示,上訴人強調當天示威和平進行,沒有暴力發生,參與者都在行使示威權利,認為不應被檢控。但法官認為,如果有人不滿警方不批准集會的決定便可以無視,將會削弱法律效力。



這項判決引發外界對香港言論與集會自由進一步收緊的擔憂。有評論指出,即使是和平集會,如未獲警方批准也可能面臨法律制裁,將影響香港民主運動的發展空間。



然而,香港當局強調此案純屬依法辦事,與打壓言論自由無關。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判決凸顯在香港舉行公眾集會需遵守相關法例,不能任意無視警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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