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設學校家長會長排黑條款 預定4月底發布

台南市政府今天宣布,近日將完成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修訂程序,增訂擔任家長會長消極條件限制,預定4月底發布,將成為全台第1個家長會長排黑條款。

台南市多名民代近來關注某國小家長會長疑涉入刑事案,建議解任;市府教育局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家長會屬自治團體,非學校行政組織一環,教育局去年11月獲悉後,已要求校方妥適研議家長會長適任問題,輔導家長會正常運作,這名會長近日也已請辭。

為避免未來類似情事發生,教育局近日將完成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修訂程序,增訂擔任家長會長消極條件限制,預定4月底發布,發布後將成為全台第1個排黑條款,以符合各界對學校家長會長更高道德標準期待。

教育局表示,家長會設置依國民教育法授權由各縣市訂定自治法規而來,屬於非法人自治團體,學校不能任意介入干涉運作。但因家長會長代表家長會,依法參與學校許多重要會議和活動,公共形象相對受矚目,也應有較高行為表現期待。

因此,教育局因應國民教育法修正第48條第2項規定,同步啟動自治規則修正,特別在新法中增列擔任各級學校家長會長消極資格條件限制,以避免家長會長若涉及違法不當行為,而造成學校師生及家長會可能產生負面影響。

現行家長會設置辦法未規範擔任家長會長消極資格條件限制,但為提升家長會長公共形象,並提供學校遵循依據,教育局新修訂「台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3項增列:「最近3年內曾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致擔任會長有損家長會形象或學校聲譽之虞者,不得擔任會長;已擔任者,當然解任」。

教育局表示,新修訂辦法預定4月底發布,各校如有發現得主動依規定辦理,教育局也會通知學校進行家長會長解任及改選事宜,營造優質教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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