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更新CFC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勤業眾信:依各國稅制動態調整,低稅負區名單尚無重大變動
財政部於12月27日公告更新CFC低稅負區參考名單,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重點如下:
一、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統稱CFC辦法)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示安吉拉(Anguilla)等31個國家(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新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二、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示貝里斯(Belize)等48個國家(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刪除查德共和國、尼日共和國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三、各國家或地區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
勤業眾信國內稅務服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指出,因應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財政部依各國家或地區稅負及稅率法令動態調整,本次酌修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供納稅義務人參考,台灣企業及個人常用之境外公司包含新加坡、香港及馬來西亞等,仍屬低稅負區,提醒營利事業或個人應每年檢視投資之境外企業是否屬低稅負區且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如判斷屬CFC,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
尤其應注意該名單僅供參考,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企業及個人不應心存僥倖,誤以未在名單內即非屬CFC,取巧利用特殊稅制規避CFC制度之適用。
一、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統稱CFC辦法)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示安吉拉(Anguilla)等31個國家(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新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二、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示貝里斯(Belize)等48個國家(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刪除查德共和國、尼日共和國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三、各國家或地區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
勤業眾信國內稅務服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指出,因應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財政部依各國家或地區稅負及稅率法令動態調整,本次酌修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供納稅義務人參考,台灣企業及個人常用之境外公司包含新加坡、香港及馬來西亞等,仍屬低稅負區,提醒營利事業或個人應每年檢視投資之境外企業是否屬低稅負區且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如判斷屬CFC,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
尤其應注意該名單僅供參考,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企業及個人不應心存僥倖,誤以未在名單內即非屬CFC,取巧利用特殊稅制規避CFC制度之適用。
- 記者: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1230 09: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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