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發布第五版行政指引 KPMG:澄清全球最低稅負制下的申報遵循規定
OECD發布第五版行政指引 KPMG:澄清全球最低稅負制下的申報遵循規定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306 14:48:47)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包容性框架於2025年1月15日發布了一系列全球反侵蝕税基規則(Global Anti-Base Erosion rules,簡稱「GloBE規則」)指引文件。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營運長林棠妮表示,此次公布第五版的文件,除了聚焦在遵循和申報義務規定外,也公布了額外的行政指引,修改了原先釋出的GloBE規則註釋規定,建議符合全球最低稅負制範圍的跨國企業可以參考OECD最新規定以預先準備GloBE資訊申報表(GIR, GloBE Information Return)內容的要求及選擇未來申報方式。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經理廖月波進一步指出OECD此次釋出的一系列文件包含以下項目:1.更新版GloBE資訊申報表(GIR):此次更新主要根據利害關係人的反饋意見簡化與澄清申報表,還新增了通知表(notification)範本。2.GIR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GIR MCAA):提供已簽署公約之租稅管轄區自動交換GlR之框架。3.GIR XML Schema及使用者指引:設計目的在於方便各國稅務行政機關間交換GIR資訊,也可在稅務行政機關允許的情況下,用於其國內GIR申報。4.過渡期間符合合格資格之中央紀錄:該文件列出自2024年開始適用合格所得涵蓋原則或合格國內最低稅負制之租稅管轄區。
申報方式林棠妮提醒,針對企業最關注的GloBE遵循規定,OECD規定跨國企業可以透過「集中申報」或「當地申報」方式遞交GIR給各國稅務機關,其中「集中申報」是直接將GIR提交給單一租稅管轄區,再根據自動資訊交換機制將GIR資訊交換給其他稅務行政機關。
針對第五版行政指引解釋,當跨國企業打算採集中申報履行申報義務時,各集團成員應通知其當地稅務行政機關,並提供了制式的通知表範本。然而,租稅管轄區沒有義務一定要採用此範本,但OECD同時也鼓勵各管轄區「應盡量避免詢問額外資訊」。
行政指引指出雖然 GIR 需每年提交,但各租稅管轄區只能在先前的表格有變更時才需再次提交通知表。因此,若企業申報時涵蓋的實體和提交通知表的實體未變更,則集團無需每年重新提交通知表。
另一方面,OECD也規定只有當跨國企業提交其GIR的租稅管轄區(即最終母公司或指定申報實體所在的租稅管轄區)與已實施GloBE規則的租稅管轄區簽有GIR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GIR MCAA),且該跨國企業在該租稅管轄區有集團成員時,才可採取「集中申報」方式。
申報方式截止期限行政指引指出提交GIR的租稅管轄區預計應在申報截止日期後3個月內與其他管轄區交換GIR相關資訊,此截止日期在第一個報告財政年度將延長至6個月,廖月波提醒意味者集團成員所在的租稅管轄區可能要到2026年底才會收到2024年財政年度的GIR資訊。GIR MCAA並未阻止尚未實施GloBE 規定的國家參與GIR MCAA,但有要求該國應擁有交換GIR相關法律及運營框架,並接受GIR MCAA同儕審查。租稅管轄區也可以透過其他方式建立自動交換關係,例如雙邊租稅協定、稅務資訊交換協議或獨立的跨政府間協議,建議台商跨國企業應持續檢視評估集中申報GIR之租稅管轄區。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306 14:48:47)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包容性框架於2025年1月15日發布了一系列全球反侵蝕税基規則(Global Anti-Base Erosion rules,簡稱「GloBE規則」)指引文件。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營運長林棠妮表示,此次公布第五版的文件,除了聚焦在遵循和申報義務規定外,也公布了額外的行政指引,修改了原先釋出的GloBE規則註釋規定,建議符合全球最低稅負制範圍的跨國企業可以參考OECD最新規定以預先準備GloBE資訊申報表(GIR, GloBE Information Return)內容的要求及選擇未來申報方式。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經理廖月波進一步指出OECD此次釋出的一系列文件包含以下項目:1.更新版GloBE資訊申報表(GIR):此次更新主要根據利害關係人的反饋意見簡化與澄清申報表,還新增了通知表(notification)範本。2.GIR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GIR MCAA):提供已簽署公約之租稅管轄區自動交換GlR之框架。3.GIR XML Schema及使用者指引:設計目的在於方便各國稅務行政機關間交換GIR資訊,也可在稅務行政機關允許的情況下,用於其國內GIR申報。4.過渡期間符合合格資格之中央紀錄:該文件列出自2024年開始適用合格所得涵蓋原則或合格國內最低稅負制之租稅管轄區。
申報方式林棠妮提醒,針對企業最關注的GloBE遵循規定,OECD規定跨國企業可以透過「集中申報」或「當地申報」方式遞交GIR給各國稅務機關,其中「集中申報」是直接將GIR提交給單一租稅管轄區,再根據自動資訊交換機制將GIR資訊交換給其他稅務行政機關。
針對第五版行政指引解釋,當跨國企業打算採集中申報履行申報義務時,各集團成員應通知其當地稅務行政機關,並提供了制式的通知表範本。然而,租稅管轄區沒有義務一定要採用此範本,但OECD同時也鼓勵各管轄區「應盡量避免詢問額外資訊」。
行政指引指出雖然 GIR 需每年提交,但各租稅管轄區只能在先前的表格有變更時才需再次提交通知表。因此,若企業申報時涵蓋的實體和提交通知表的實體未變更,則集團無需每年重新提交通知表。
另一方面,OECD也規定只有當跨國企業提交其GIR的租稅管轄區(即最終母公司或指定申報實體所在的租稅管轄區)與已實施GloBE規則的租稅管轄區簽有GIR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GIR MCAA),且該跨國企業在該租稅管轄區有集團成員時,才可採取「集中申報」方式。
申報方式截止期限行政指引指出提交GIR的租稅管轄區預計應在申報截止日期後3個月內與其他管轄區交換GIR相關資訊,此截止日期在第一個報告財政年度將延長至6個月,廖月波提醒意味者集團成員所在的租稅管轄區可能要到2026年底才會收到2024年財政年度的GIR資訊。GIR MCAA並未阻止尚未實施GloBE 規定的國家參與GIR MCAA,但有要求該國應擁有交換GIR相關法律及運營框架,並接受GIR MCAA同儕審查。租稅管轄區也可以透過其他方式建立自動交換關係,例如雙邊租稅協定、稅務資訊交換協議或獨立的跨政府間協議,建議台商跨國企業應持續檢視評估集中申報GIR之租稅管轄區。
- 記者:中央社
- 更多生活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