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大陸公司法上路 勤業眾信: 放寬彌補虧損方式 有利購併前的帳務整理
備受關注的中國大陸新《公司法》已正式施行,其中,針對虧損彌補的規定進行了重大調整,除了再次放寬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外,亦首次允許公司在特定條件下透過「減少註冊資本」來彌補虧損。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補充,此舉被視為在維持公司資本原則的基礎上,更靈活地應對企業經營困境,平衡企業、股東及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對於帳列虧損的中國大陸台商企業,如有併購或帳務整理需求,可事先調整及規畫。
@企業彌補虧損的順序
過往中國大陸企業營運若有虧損,僅能用盈餘(當年度及累積)及盈餘公積金(任意及法定)彌補虧損。根據新《公司法》第214條及第225條,若仍不足以彌補虧損,開放允許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如果在使用上述方式彌補虧損後仍有虧損,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徐曉婷說明,在新《公司法》下彌補虧損之優先順序為:一、盈餘(當年度及累積)、二、盈餘公積金(任意及法定)、三、資本公積金、四、減少註冊資本。
@「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應注意事項
為避免企業變相抽逃出資,根據財辦資〔2024〕19號徵求意見稿中指出,可用於彌補虧損的資本公積金的範圍限定為「股東投入形成的金額確定、由全體股東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換言之,當出現以下兩情境時,可以用來彌補虧損;因特殊會計處理而累積在資本公積金科目的,則無法使用:
一、股東出資溢價。
二、企業接受現金捐贈、債務豁免取得的資產。
另外,為避免企業藉以調節損益,同時明確以下限制:
一、不得在年度中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應以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為依據;
二、以未分配利潤負數沖減至零為限;
三、彌補虧損後,資本公積金餘額不得為負。
@「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的應注意事項
這種以彌補虧損為目的的減資,稱為「形式減資」或「簡易減資」,僅在資產負債表上進行調整,不會實際將資金退還給股東。徐曉婷說明,相較於一般的減資程序,形式減資免去通知債權人及進行債權人異議程序,改為信息公示(股東會決議,並應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告)。根據新《公司法》第225條,需提醒注意的是:
一、形式減資僅針對已實繳資本,對於尚未實繳的,股東仍負有出資義務。
二、在公司的盈餘公積金(任意及法定)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前,不得分配利潤。
徐曉婷提醒,新《公司法》放寬了彌補虧損方式,讓長虧不倒的企業,更有效率地處理虧損問題,提供甩掉虧損包袱、改善財務結構的方式,透過調整財務帳面數字,有助於吸引新投資者,再次活化企業經營的機會,同時又兼顧平衡企業、股東及債權人之間的利益。
@企業彌補虧損的順序
過往中國大陸企業營運若有虧損,僅能用盈餘(當年度及累積)及盈餘公積金(任意及法定)彌補虧損。根據新《公司法》第214條及第225條,若仍不足以彌補虧損,開放允許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如果在使用上述方式彌補虧損後仍有虧損,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徐曉婷說明,在新《公司法》下彌補虧損之優先順序為:一、盈餘(當年度及累積)、二、盈餘公積金(任意及法定)、三、資本公積金、四、減少註冊資本。
@「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應注意事項
為避免企業變相抽逃出資,根據財辦資〔2024〕19號徵求意見稿中指出,可用於彌補虧損的資本公積金的範圍限定為「股東投入形成的金額確定、由全體股東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換言之,當出現以下兩情境時,可以用來彌補虧損;因特殊會計處理而累積在資本公積金科目的,則無法使用:
一、股東出資溢價。
二、企業接受現金捐贈、債務豁免取得的資產。
另外,為避免企業藉以調節損益,同時明確以下限制:
一、不得在年度中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應以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為依據;
二、以未分配利潤負數沖減至零為限;
三、彌補虧損後,資本公積金餘額不得為負。
@「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的應注意事項
這種以彌補虧損為目的的減資,稱為「形式減資」或「簡易減資」,僅在資產負債表上進行調整,不會實際將資金退還給股東。徐曉婷說明,相較於一般的減資程序,形式減資免去通知債權人及進行債權人異議程序,改為信息公示(股東會決議,並應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告)。根據新《公司法》第225條,需提醒注意的是:
一、形式減資僅針對已實繳資本,對於尚未實繳的,股東仍負有出資義務。
二、在公司的盈餘公積金(任意及法定)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前,不得分配利潤。
徐曉婷提醒,新《公司法》放寬了彌補虧損方式,讓長虧不倒的企業,更有效率地處理虧損問題,提供甩掉虧損包袱、改善財務結構的方式,透過調整財務帳面數字,有助於吸引新投資者,再次活化企業經營的機會,同時又兼顧平衡企業、股東及債權人之間的利益。
- 記者: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312 14: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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