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接遺體禮車違停遭拖吊 警:難辨別依法移置
高雄一輛接送遺體禮車昨天違停人行道,在等待遺體送達時,遭拖吊業者拖走。交通警察大隊指出,因車輛和車籍未標接體用途,警方依法拖吊移置,且管理員通知時已上架完畢。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今天上午指出,員警與市府委外民營拖吊車昨天中午12時38分巡查至新興區中正二路192號前,發現一輛自小客車在人行道違規停車,且因車輛未特別標示供接體使用,外觀與一般車輛無異。
經警用電腦查詢,也為一般私人所有自小客車,無法辨別為接體車,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1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舉發取締,並對車輛執行拖吊移置。
警方表示,雖然車輛被拖上吊車後,大樓管理員出來告知車輛是在等待接送遺體,但因拖吊作業已結束,且拖吊車駛離時,駕駛人仍未到場,故依規定將車拖吊返回八德拖吊場保管。
警方補充,車輛在人行道違規停車,已妨害往來行人通行安全;另管理員出來告知時,車輛已上架完畢,依據拖吊作業程序,汽車車主或駕駛人於違規車輛未拖吊移入行駛車道前到場,可當場舉發並停止移置放車,但此案直至拖吊車駛離時,駕駛人仍未到場,故依規定將車輛拖吊返場。
警方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限制。此外,接體車並非上述規範特定車輛,因此臨時停車及停車時仍須遵守相關規定。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今天上午指出,員警與市府委外民營拖吊車昨天中午12時38分巡查至新興區中正二路192號前,發現一輛自小客車在人行道違規停車,且因車輛未特別標示供接體使用,外觀與一般車輛無異。
經警用電腦查詢,也為一般私人所有自小客車,無法辨別為接體車,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1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舉發取締,並對車輛執行拖吊移置。
警方表示,雖然車輛被拖上吊車後,大樓管理員出來告知車輛是在等待接送遺體,但因拖吊作業已結束,且拖吊車駛離時,駕駛人仍未到場,故依規定將車拖吊返回八德拖吊場保管。
警方補充,車輛在人行道違規停車,已妨害往來行人通行安全;另管理員出來告知時,車輛已上架完畢,依據拖吊作業程序,汽車車主或駕駛人於違規車輛未拖吊移入行駛車道前到場,可當場舉發並停止移置放車,但此案直至拖吊車駛離時,駕駛人仍未到場,故依規定將車輛拖吊返場。
警方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限制。此外,接體車並非上述規範特定車輛,因此臨時停車及停車時仍須遵守相關規定。
- 記者: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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