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消防員殉職案輕判 司法正義安在?


【投書】消防員殉職案輕判 司法正義安在?


鍾山/自由撰稿人


9年前新屋保齡球館大火奪走了6名勇敢消防員的生命。劉得斌身為保齡球館的負責人,因未能依法檢修消防設備,被檢方依《消防法》第35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二審皆判處6年10月徒刑。然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等法院更一審卻改依《刑法》第173條「失火燒毀建築物罪」,改判6月徒刑,且可用罰金36萬元代替服刑。這樣的判決結果令人深感震驚,網路也出現大量負面評價。


首先,判決量刑的差異令人質疑司法公正性。原判決以過失致死罪重判6年10月,然而更一審僅判6個月,並可易科罰金。這種判決結果與6名消防員殉職的嚴重性相符嗎?


其次,更一審判決認為劉得斌與6名消防員的死亡之間「無因果關係」。但試問,若劉得斌確實遵守檢修義務,這場悲劇是否能避免?法官是否充分考慮了這些因素?更何況,判決中提到「可能引發失火的外力」,但未詳細說明根據。這樣的推論,如何讓公眾信服?


此外,此案涉及六名消防員殉職,不僅是一起重大的法律事件,更關乎全社會的安全感。然而,法院對劉得斌的輕判,對於那些失去生命的消防員及其家屬而言,真的公平嗎?當司法正義無法得到彰顯時,這是否也對那些在崗位上盡忠職守的工作人員造成了一種打擊?


最後,回顧新北市泰山區新五路車禍案,違停的大貨車司機因其行為導致機車騎士死亡,亦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若依高等法院的邏輯,此案是否也應當推翻?機車騎士撞上大貨車難道與違停無關?若真如此,司法正義又何在?


這些問題讓人對司法公正性深感憂慮。殉職的消防員為了保護社會安全而犧牲,他們的死不應該這麼輕描淡寫地被判決忽視。誠摯希望司法應該站在公正的立場,捍衛社會正義,切勿讓法律淪為技術性的推諉工具。


【以上言論為第三人投書,不代表本刊立場,讀者請本於客觀事證自行評價】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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