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言論自由的邊界,公然侮辱與誹謗的法律意義為何?
盧歆峰/法律所研究生
近年來,網路言論的擴散速度令人驚嘆,一句評論或不實訊息,可能在極短時間內引爆大規模的輿論風潮。儘管言論自由被視為民主社會的核心要素,但在這個「人人能發聲」的時代,也必須思考當言論嚴重侵害他人名譽時,法律該如何介入。筆者除了接觸不少類似案例外,經常在日常觀察中發現,公然侮辱與誹謗已成為最常見的網路衝突議題之一。
然而從數據層面可以發現,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案件量並不少,但真正能獲得有罪判決的比例卻相當低。根據法務部111年所作的相關統計,十年來偵查新收案件中,只有約14.9%能通過檢察官的偵查門檻並提起公訴,而誹謗罪的最終定罪率僅約7.13%。這代表大多數案件不是在偵查階段因證據不足被不起訴,就是在法院審理中被判無罪或調解和解。如此低的定罪率,並非法律視而不見,而是刑事法秉持「疑罪從無」的嚴格原則:只要未能達到「有罪判決的高度可能性」,即便被害人的名譽的確受到衝擊,法院也無法祭出刑罰。
但是縱使定罪率不高,也不代表惡意攻擊不存在。無罪或不起訴結果,在程序上通常顯示的是證據未達法律標準,不一定能推論被告言論完全正確。此時,我們應該警覺到,數據只呈現司法結果的一部分真相;法律能否「成功定罪」,跟「實質上是否有名譽受損」有時並不等同。更何況若誹謗案件最終被法院判定有罪,則顯示該言論已遠遠超過了合理批評或輕度口角,屬於對他人名譽造成重大傷害、無法再以言論自由做為擋箭牌的情節。對被害人而言,一旦能達到刑法標準,也意味著其遭受到的損害足夠強烈,必須透過國家刑罰機制予以糾正。
筆者認為,網路環境之所以讓公然侮辱與誹謗議題更棘手,在於證據蒐集與舉證難度往往比實體世界更高。許多使用者隱身在匿名帳號後,言語尺度因此愈來愈大;被害人想要控告時,除了必須先確定留言者或貼文者身份,還得留存通話紀錄、截圖、IP資源等關鍵佐證,稍有不慎就可能功敗垂成。面對這種網路亂象,僅靠刑事程序或法律條文往往乏力,還需要平台自律、民事救濟機制,以及使用者教育的多方配合,才能讓發聲者注意言論尺度是否超乎法規、並保護受該言論影響的對象,避免陷於法律戰、雙方都希望維權的膠著窘境。
雖然我國司法在相關爭議的定罪不易,但最重要的或許是讓大眾明白「無罪並不代表言論絕對真實,也不必然證明提訴毫無根據;而有罪定讞則象徵行為已經嚴重突破法律底線」。因此,若想真正維護公開討論的品質,就必須在法治與自由之間取得更成熟的平衡:既不能讓名譽侵害在法律體系中被忽視,也不能因個人情緒主觀就強行加諸刑法懲處。或許仍有許多討論空間,但回歸基層教育與自律自省應是必要之路:唯有透過提升公民意識與資訊素養,才能讓我們在這個紛亂的網路世代,既堅守言論自由,也不輕易損害他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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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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