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子面試2公司…到場才說「沒缺人」要求做這事 雇主最嚴重下場出爐

妹子面試2公司…到場才說「沒缺人」要求做這事 雇主最嚴重下場出爐
面試幾乎是求職過程中必經且重要的一關。(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周刊王CTWANT] 求職的過程中,幾乎都要經歷面試這一個關卡。1名女網友透露,自己的求職經驗不算多,最近開始找新工作,對方刊登的職缺明明是A店,前往面試後才被告知A店沒缺人,需要到B店上班,且連續2家公司都給出相同說法,讓她感覺根本浪費時間,不禁想詢問其他網友「有沒有遇過像這樣類似的情況?」

原PO在網路論壇Dcard發文,她的工作經驗不算長,最近開始在面試新工作,但是連續面試了2家給出的結果都是A店刊登徵才資訊,實際去面試給的回覆是A店不缺人,實際上是B店缺人,需要到B店去上班,「然而B店又離家裡較遠,交通上就需要半小時以上,就會讓我覺得簡直是浪費時間來面試欸!」

貼文引發討論,不少過來人透露「很久以前去某連鎖壽司店面試,明明去面試A店,跟我說去B店做,這裡滿了,然後薪水也不是網上的薪資」、「有遇到去a店面試,詢問能不能去b店,好像是因為b店的職缺都沒人投。最近常遇到的一種情況,是去面試才跟你說刊登的薪水已含加班費,不是底薪」。

事實上,《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違者可處新台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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