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億美元氣候資金目標能否成真 學者:視明年COP30討論監管機制

第29屆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9)11月底落幕,通過新的氣候金融目標,每年由已開發國家捐助3000億美元給開發中國家。國內學者上週舉辦座談會解析後續發展,學者認為,氣候金融的關鍵在於完整的監管機制,已開發國家才願意捐錢,但該機制恐怕要到下一屆COP30才會進一步討論。



國內多位學者齊聚,解析COP29決議。右起台大國發所教授周桂田、政治大學國貿系教授施文真、台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葉俊榮、台大政治學系副教授林子倫、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林春元。攝影:李蘇竣


學者:氣候金融須有監管機制 才不會變無底洞


第29屆聯合國氣候大會落幕,達成關於氣候金融「新集體量化目標」(NCQG)決議,由已開發國家提供資金,協助排碳少卻飽受氣候災害的窮國減碳。預計2035年前達成3000億美元,並進一步帶動公私部門資源,達成每年1.3兆美元的目標。


台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上週(11月28日)舉辦座談會,邀請國內學者解析本屆COP重點決議。


環境部次長施文真指出,所有氣候行動的關鍵都是錢,最後拍板的NCQG雖然達成3000億美元目標,但回顧2009年的COP15,已開發國家承諾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的氣候基金直到2022年才首度達成,新的3000億目標要何時能成真?「也很難講。」


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副執行長、台大政治學系副教授林子倫則指出,金融一直以來都是氣候行動的核心,至今已有5個以上不同的氣候相關基金,已開發國家不禁擔憂捐錢會像投入「無底洞」,加上已開發國家也會受到國會監督,捐錢不能毫無根據。因此必須先完善基金監管機制,大家才敢捐錢,但具體的監管模式可能要到下一屆COP30才會討論。


綠色氣候基金步上軌道 照顧各方需求


林子倫進一步解釋,早期這類國際基金監管都是透過世界銀行,但管理權掌握在已開發國家,幾乎都是以捐助者觀點出發,很難照顧到開發中國家的需求。甚至被質疑「左手給右手」,或是爆發貪污等爭議。


相較之下,2021年成立的綠色氣候基金(GCF)運作已步上軌道,董事會由12名已開發國家、12名開發中國家組成,其中包含亞太、非洲、太平洋小島與低發展國家等代表,有需要的國家都可以透過窗口來協調申請經費,更能照顧到各方需求。林子倫指出,氣候金融可以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優化,提升透明度與執行效率增進各界信心,提升開發國家捐助意願。



COP大會期間,抗議群眾高舉「PAY UP」標語,要求排碳者付費。圖片來源:UN Climate Change - Kiara Worth


國際碳市場振奮 台灣除了碳權還有什麼機會


本屆另一大亮點就是通過俗稱碳市場的《巴黎協定》第六條。施文真解釋,第六條包含三種機制,第6.2條是由兩個巴黎協定會員國相互合作減量,產生「國際可轉讓減緩成果(International Transferable Mitigation Outcome, ITMO);第6.4條則是任何國家或私人都可以參與,產出減量額度。取得的碳權用途都可以拿來抵減國家自定貢獻(NDC),或是企業符合國際供應鏈要求、單位宣告碳中和等等。第6.8條則屬於非市場機制,專注在技術與資金的雙邊合作。


但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林春元提醒,第6.4條也存在程序爭議,本次是由負責監管的第6.4條監督機構(6.4 Supervisory Body,簡稱SBM)先行草擬通過方法論標準,再轉送交COP大會認可,違背由大會共識決通過的習慣。就像是國內行政機關自行定義行政法內容後送立法院備查,而不是由立法院立法,恐怕會被質疑正當性等,未來還需要更多討論。


第六條通過之後,各界認為非締約國的台灣也有機會參與國際碳市場。但林子倫提醒,氣候解方不是只有碳權,台灣在非市場機制也要加強努力,我國對外有很多技術可提供解方,幫助開發中國家從事減災、強化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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