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光電子法預告 1000平方公尺以上建物須設光電

經歷一年多的研商,內政部於上週五(21日)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明訂新建、增建或改建的建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應每20平方公尺設置1瓩太陽光電。多個民間團體指出,新建案多小於1000平方公尺,草案僅能涵蓋全國使用執照總發照量的6%,並提出增訂兩年一期檢討條款等四大建議。



為了推動再生能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強制新建物裝設太陽光電。資料照。攝影:李蘇竣


1000平方公尺以上新建物須設置光電 不限設於屋頂


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屋頂光電義務修法,內政部21日預告子法草案,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的建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者應設置太陽光電,容量為每20平方公尺1瓩。


值得一提的是,過往討論常以「屋頂光電」代稱,但內政部國土署在草案中強調,光電設備可設置於屋頂、雨遮及地面等處,並不限於屋頂。同時,草案中對於建物規模的認定也以「建築面積」為主,非屋頂面積。


草案也排除宗教、殯葬,或是存有危險物品場所建築;若建築物受光條件不足,未能發揮太陽光電效益,也可免除設置太陽光電,標準參考躉購費率發電量,苗栗、花蓮以北地區每瓩全年發電量未達543度、台東縣未達579度、其餘縣市未達625度。


環團呼籲兩年一期檢討、加強社會溝通


關注屋頂光電的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民間團體25日發表聯合聲明,批評主管機關忽略目前新建案多數小於1000平方公尺的事實,依目前草案,僅能涵蓋全國使用執照總發照量的6%。環團指出,草案應增加二年一期定期檢討條款,並逐步下修至至300平方公尺(90坪)。


根據內政部近五年核發使照的資料,300平方公尺以下等家戶型建物佔約82%。


中長期來看,環團建議應檢視建築法規,讓光電可以和建物間有更多元的結合。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劉如意舉例,如光電結合建築材料的建築整合太陽能(Building-integrated photovoltaic,BIPV),可兼顧景觀和建物設計。


環團也呼籲內政部公開屋頂光電設置資訊,包括場址、裝置容量與發電量等,以利檢討追蹤後續管理維護情形。環團強調,再生能源具有獨立供應建物電力的特性,面對越發頻繁的極端氣候災害,可作為調適及防災的工具,讓光電逐步生活化,增加台灣民眾在建物住屋面對戰爭風險、極端氣候的應變與韌性。


能源署提議下修門檻未獲採納 跨部會溝通破功


劉如意指出,建物設置光電草案研議一年多來,內政部與經濟部共召開八次研商會議,能源署一度提出設置門檻下修至500平方公尺,最終未被採納。可見部會之間對於政策效益、容量目標等,並沒有在同一個討論基礎上。


經濟部能源署去年底表示,因為1000平方公尺以下建物設置屋頂光電比例僅有10%,「還有很多空間可以推動」,提出每瓩3000元的光電設置獎勵計畫。環團認為,經濟部早已掌握1000平方公尺以下建物推動困難,卻因與內政部溝通失敗,導致政策難產,顯示跨部會溝通機制過於薄弱,讓國家淨零政策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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