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委輪流擔任 原民會:有違憲之虞

【記者陳金寶台北報導】立委提案修法,希望原民會主委由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也須經由有原住民身分的地方民代召開審查會同意。原民會27日表示,這與憲法有扞格之虞。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27日併案審查立委鄭天財、高金素梅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及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原民會副主委鍾興華等人列席說明,並備質詢。

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特任,由原住民擔任。

鄭天財所提修法版本提及,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前段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因此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產生方式,應增列原住民族自主、自決規定,兼顧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的政策與權益。

鄭天財所提修法版本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此外,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由具原住民身分的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區)長召開審查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4年,不得連任。

鍾興華說,憲法第56條明文規定,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而立委提案內容是增加憲法明定行政院長人事任命權所無的限制,與憲法規定有扞格之虞。

原民會指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而且憲法第53條所揭示的行政一體,其意旨也在使所有行政院掌理的行政事務,因接受行政院長的指揮監督,而得經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途徑,落實對人民負責的憲法要求。

原民會強調,對於原民會首長的任命,立委提案須經具原住民身分的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區)長同意,恐使國家對原住民族政策的責任有所錯置,也恐與上述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違。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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