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辦案應有取捨不可便宜行事/張競

張 競
筆者在4月17日曾經公開貼文質疑「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偵辦連署書偽造文書是否合法?」貼文內容提到:
您知道嗎?調查局職權並不包括偵辦罷免連署書偽造文書;依據調查局組織法第四條:「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所以調查局涉及選罷法之偵辦範圍,其實僅限於「賄選查察事項」,但顯然未曾明確規範包括「罷免連署書偽造文書」在內。
既然檢察官要指揮調查局下屬市調處派員偵辦此等案件,總應該瞭解該項犯罪是否屬於調查局掌理事項吧?看來沒有法界人士關切此種辦案過程是否合法
本日蒙臉友賜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早已於4月14日發佈新聞稿,指出相關指揮調查局辦案行動,所查察罪嫌係「涉犯偽造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由此更證明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偵辦本案罪嫌類型,確實未曾明確列入調查局組織法第四條所列該局掌理事項範圍內,因此確實存在疑義。
https://www.tpc.moj.gov.tw/media/394135/1140414%E8%87%BA%E5%8C%97%E5%9C%B0%E6%AA%A2%E5%81%B5%E8%BE%A6%E5%81%BD%E9%80%A0%E7%BD%B7%E5%85%8D%E6%8F%90%E8%AD%B0%E9%80%A3%E7%BD%B2%E6%9B%B8%E6%A1%88%E8%AA%AA%E6%98%8E%E6%96%B0%E8%81%9E%E7%A8%BF-%E7%99%BC%E4%BD%88.pdf?mediaDL=true
其實從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所發新聞稿第三點:「本署偵辦案件並無預設立場,皆依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檢察官亦均秉持客觀中立之態度查明事實,請外界勿恣意揣測,留給檢查官純淨辦案空間。」再加上第四點:「鑑於本案關涉現任立法委員罷免提議事宜,受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與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說明必要,爰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說明如上,附此敘明。」吾人可以感受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確實理解與感受到,此時偵辦此案必然必須謹慎行事,不能在過程中產生任何足以讓社會訾議缺失,否則必然會另生枝節再起爭議。
但是從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指揮調查局偵辦本案看來,確實值得受到檢視與分析評議。首先要提醒,在司法上有句俗話:「鐵路警察各管各的段。」其實就是指出司法行為務必要考慮管轄權與專業性而有所取捨。
大家只要想一想,檢察機關會不會找公路警察去鐵路局辦公室搜查辦案?會不會指揮鐵路警察去搜查高速公路休息區辦公室?要求航空警察局派員到國際商港港區內碼頭搜查犯罪證據?找海岸巡防署去搜查民宅辦偽鈔案或是到股票證券交易所搜查內線交易證據?許多政府治安機關都具備司法警察職權,都可以受檢察機關指揮承擔司法警察職責,但依據體制規畫與任務分工,不同治安機關各有其專業職掌與管轄權,這也是事實現況與執法實務。
您認為避開管區警察,另由調查局派員到中山北路聲色場所執行臨檢勤務是否適當?海岸巡防署派員到山區抓捕山林內盜伐樹木山老鼠,會不會讓您感覺到充滿違和感?為何筆者要因為調查局涉入辦理此案發聲,此因調查局是全國最優質治安司法機構,其所職掌範圍都須要高度專業性與知識背景,調查局幹員在社會各界眼中具備高度專業聲望。如今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要求其撈過界辦案,難道一般警察機關不能辦理此種「涉犯偽造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嗎?這根本就是拉著千里馬去耕田,毫無取捨生葷不忌便宜行事,調查局對此毫無專業堅持,不知適時適當向檢察機關提出建言,應對態度亦是讓人感嘆至極。
當然有人會認為都是司法機關,也具備司法警察職權,跨過職掌範圍辦案,好像也沒有什麼關係,何必如此堅持呢?假若拿出這種差不多先生態度,就會讓職司保衛中樞憲兵部隊,搭乘兩棲艦艇,執行登陸作戰;然後命令海軍陸戰隊進駐臺北市,守備松山機場,空降指揮部特戰部隊進駐總統官邸,擔任警衛安全兵力,空軍基地警衛部隊駐防總統府,擔任應變鎮暴任務兵力;反正前述都是地面部隊,都可以執行武裝戰鬥任務,所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指揮調查局偵辦此案,確實值得檢討。
最後還是要指出,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時依該項第1款:「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若是對比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所發新聞稿第第四點:「鑑於本案關涉現任立法委員罷免提議事宜,受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與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說明必要,爰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說明如上,附此敘明。」原本法條文字是「其他社會矚目案件」,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文字則是「受社會輿論高度關注」,顯然存在差異,請問這是差不多先生辦事態度所致,還是存在「偽造文書」嫌疑,確實值得社會公眾關注與評議。
我們從小就被再三警告,千萬不要跟司法機關唱反調,免得惹禍上身事後遭殃,但是我們假若真是民主社會,司法機關品格尚存可受公評,筆者就要借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第三點:「【筆者評論是非】並無預設立場,皆依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公開撰稿評論】亦均秉持客觀中立之態度查明事實,請【掌控司法與政治實權者】勿恣意揣測,留給【筆者】純淨【評論】空間。」
筆者並非具備法律專業人士,祈待法學界先進不吝賜教;評論此事,純粹基於維護社會運作章法,不願見到千里神駒被無端拉去耕田,依據專業與管轄權限查察犯罪,司法體系方能獲得社會信任。(照片示意圖翻攝調查局臉書)
- 記者:好報 採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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