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臺東縣關山國小學前特教班違法事件調查終結 行政罰重罰再送檢方偵辦

【記者 朱達志/台東 報導】臺東縣政府表示,針對縱谷地區關山國小學前特殊教育班違法事件,教育處已於4月30日召開認定委員會並決議裁處結果。全案違法調查結束,縣政府嚴懲不法人員。依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將調查報告提送認定委員會審議,並決議行為人、相關人及負責人裁處結果:
針對高姓教師,依據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違法行為係情節重大,依據幼照法第5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及學校名稱,同時構成幼照法第23條第8款,經認定委員會決議解聘,且終身不得擔任教保相關服務人員。該員經調查確有知悉未報之屬實,違反幼照法第26條規定,依據幼照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五萬元。至該員有多項違反刑法之行為,台東縣府主動提供調查資料予檢察機關後續偵辦。
針對宋姓教師,依據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有幼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違法行為係情節重大依據幼照法第50條規定,處以二十四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及學校名稱。同時構成幼照法第24條第4款,經認定委員會決議解聘,且三年不得聘任為教保相關服務人員。且該員經調查確有知悉未報之屬實,違反幼照法第26條規定,依據幼照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處以五萬元罰鍰。
針對黃姓特教學生助理員,依據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有幼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違法行為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管教行為,依據幼照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處以六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及學校名稱。且該員經調查確有知悉未報之屬實,違反幼照法第26條規定,依據幼照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處以三萬元罰鍰。
相關人部分:丘姓特教學生助理員及洪姓學前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經調查確有知悉未報之屬實,違反幼照法第26條規定,依據幼照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分別處以三萬元及四萬元罰鍰。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即關山國小校長,依據幼照法第58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以負責人6萬元罰鍰,以警惕其管理不周的行政責任。
縣府教育處啟動個案學校督導作為及行政調查,並規劃全縣性學前正向管教研習。縣府再次重申,針對本案相關人員之違失行為,已依規定嚴予懲處,絕不寬貸。為防杜類似情事重演,將持續辦理相關政策法令之宣導說明,並規劃辦理課室經營輔導管教、幼兒行為正向引導、親師溝通等專業研習課程,精進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知能。另亦將透過公私立幼兒園主管聯繫會議加強宣導與溝通,並強化稽查機制,期以提升教保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之認知,強化正向管教之專業素養,營造台東縣幼兒友善與安全之教保環境。(圖片翻攝畫面示意圖)
- 記者:台灣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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