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惠案提再審 監院:依據新事證絕無因人設事
監察院今天說,「翁啟惠案」是因為有新事實、新證據,監察院依據法律行使職權,提起再審之訴,絕無因人設事、選擇性辦案;司法院日前就監察院再審訴訟上訴判決駁回,監察院深感遺憾。
聯合報今天報導,近年監委行事屢遭非議,追殺辦曲棍球案的檢察官陳隆翔是一例,為了挽救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而增訂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又是赤裸裸的一例,質疑監委是不是選擇性彈劾、選擇性保護人權。
監察院透過聲明表示,翁啟惠是單純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或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而遭監察院提起彈劾,雖經公懲會議決申誡處分,之後監察院審認該案有新事實、新證據,為保障當事人人權及利益,因此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監察院說,這是恪盡憲政機關職權的作為,媒體報導指監察院是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絕非事實、應予澄清。
監察院表示,之前是基於檢察官起訴的事由,以及監察院的裁罰處分,提案彈劾翁啟惠,但該起訴事由經法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及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等事由,也經監察院查明相關事證,訴願決定撤銷,中央研究院也確定翁啟惠並無違反利益衝突規定。
監察院說,監察院是原彈劾案的提出移送機關,因發現足以影響結果的新事證,就「翁啟惠案」提起再審,導正原彈劾案,是依法行使職權,各界應予尊重。
監察院指出,翁啟惠是全球第一醣分子專家,是台灣最有機會獲提名諾貝爾獎化學獎的專業學者,但因懲戒法院對監察院再審所提的新事實、新證據未予審酌,影響翁啟惠權益。
監察院說,依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力求還翁啟惠清白,是合法合理作為。媒體質疑監察院「力挽翁啟惠 選擇性辦案」、「監委選擇性彈劾」等語,顯有誤解,並予澄清。
聯合報今天報導,近年監委行事屢遭非議,追殺辦曲棍球案的檢察官陳隆翔是一例,為了挽救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而增訂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又是赤裸裸的一例,質疑監委是不是選擇性彈劾、選擇性保護人權。
監察院透過聲明表示,翁啟惠是單純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或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而遭監察院提起彈劾,雖經公懲會議決申誡處分,之後監察院審認該案有新事實、新證據,為保障當事人人權及利益,因此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監察院說,這是恪盡憲政機關職權的作為,媒體報導指監察院是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絕非事實、應予澄清。
監察院表示,之前是基於檢察官起訴的事由,以及監察院的裁罰處分,提案彈劾翁啟惠,但該起訴事由經法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及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等事由,也經監察院查明相關事證,訴願決定撤銷,中央研究院也確定翁啟惠並無違反利益衝突規定。
監察院說,監察院是原彈劾案的提出移送機關,因發現足以影響結果的新事證,就「翁啟惠案」提起再審,導正原彈劾案,是依法行使職權,各界應予尊重。
監察院指出,翁啟惠是全球第一醣分子專家,是台灣最有機會獲提名諾貝爾獎化學獎的專業學者,但因懲戒法院對監察院再審所提的新事實、新證據未予審酌,影響翁啟惠權益。
監察院說,依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力求還翁啟惠清白,是合法合理作為。媒體質疑監察院「力挽翁啟惠 選擇性辦案」、「監委選擇性彈劾」等語,顯有誤解,並予澄清。
- 記者: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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