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縣市長一審判刑停職期間 過去案例均不給薪

內政部今天說,從民國88年地方制度法施行以來,因案一審判刑由內政部停職的縣市長,包括94年的台東縣長吳俊立,以及今年的新竹市長高虹安,經停職的縣市長在停職期間都不發給薪給。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新台幣46萬餘元,遭判刑停職。內政部7月27日指出,為貫徹政府廉能政治決心,已發函通知新竹市政府,高虹安停職期間不發薪給。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縣市長停職期間是否發給半俸的裁量機關,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民國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以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2月5日局給字第1000057960號書函,在106年6月22日以前,是由服務機關縣市政府決定,之後則由上級機關內政部決定。

內政部說,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不包括圖利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最輕本刑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一審判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

內政部指出,從88年到現在,由內政部依這項規定停職的縣市長,分別是94年的台東縣長吳俊立,當時由台東縣政府決定停職期間停發薪給,至於新竹市長高虹安是依106年函釋,由內政部決定停職期間停發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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