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有何義務到立院報告 尤伯祥黃國昌法庭爭辯

大法官尤伯祥提問,總統由民選產生,施政對人民負責,非對立院負責,有何義務到立院報告。立委黃國昌說,因國會改革法案的責任政治原理,不認為有何問題。

國會職權修法,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與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就立法程序及6大內容陳述意見。

大法官尤伯祥提問,按現行憲法,總統是直接民選產生的,他的權力沒有來自於立法院,跟立法院立委一樣都具有全國的民意基礎,還有民選的正當性,按照責任政治原則,總統的施政是對人民負責,不是對立法院負責,既然他的權力沒有來自於立法院的話,那麼為什麼可以把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條文變成《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解釋成是總統有義務來報告。

另外,針對本次通過的職權行使法條文,聲請人並沒有於二讀的程序裡面表示反對,或者是甚至投贊成票,那麼是否存在「少數立委就其的行使職權,認為法律位階的法規範牴觸憲法」,這個涉及到受理的要件。

立法院代表、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表示,依國會改革法案中責任政治原理,他不認為到目前為止有任何問題,因為憲法法庭接受了立法院民進黨團柯建銘等51人的聲請釋憲案,大家也都知道民進黨立委是反對這次國會改革法案,在立法院混亂的議事程序中,其已盡力維持在面對暴力攻擊時,透過直播的等方式,讓選民們看到國民黨及民眾黨立委在本次立法過程的狀況。

尤伯祥打斷黃國昌發言,強調沒有聽到答案,並補充詢問少數立委行使職權未在議事錄記載,是否也有聲請釋憲問題。

黃國昌為此拉高音量強調,「已經回答尤大法官的問題,雖然你覺得不滿意,但我的確回答你的問題,我說了,今天之所以在這裡,不就是認為他們是少數反對的立法委員,否則,鈞院怎會受理本案」。

立法院代表、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則說,國情報告跟檢討國是兩個概念,國情報告不見得要檢討國是。

至於,少數立委釋憲聲請權部分,翁曉玲說,不存在少數立委概念,因為民進黨團就是屬於贊成當時再修正動議12條文的多數立委,縱使當時他們投下贊成的多數立委,大法官許宗力也有講,他們有權利提釋憲,但必須看他們有沒有提出法律修正案,修法未果、嘗試修法不成功才可以提起釋憲,但就本案來講民進黨團沒有這麼做。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葉慶元則說,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為什麼賦予立院權力而課予總統義務,因為從體系上,他是寫在第4條談到立法院權力,且當法律寫說某某機關「得」如何如何,就是賦予該機關權力,而有權力就有義務,當立院「得」聽取國情報告,總統就有國情報告的義務,這是法學緒論的概念。

至於,國民大會是不是違反程序瑕疵,葉慶元說,釋字499號解釋寫得很清楚,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修憲程序必須公開,本案立法院沒有這樣的規範。

聲請人代表立法委員鍾佳濱則表示,總統國情報告原始來自1992年憲法第二次增修條文第11條第三項「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

但是,後段更重要「如一年內未集會,由總統召集臨時會為之,不受憲法第30條之限制」,為什麼這樣說,因為早年國民大會是6年選一次,6年集會一次選舉總統、副總統,但第30條中有補選、彈劾總統副總統或修憲案的提議,因此在國大代表沒有行使權利時,就由總統召集,不受憲法30條限制,得聽取國情報告。

換言之,實務上權力雖然是給國民大會,但實務上是由總統發動、集會,國大聽取國情報告。

鍾佳濱表示,至於為什麼職權移轉給立法院後,把「提供建言」等文字拿掉,因為總統已不是國大選的,立院也沒有選總統的權力,2008年立職法修法15條之4的時候,錯誤的加入,這個規定是第二屆第三屆國大的流程,這樣的流程修憲者把條文拿掉後又硬生生塞到15條之4,已經有違憲之虞。

但是,用「得」的方式參酌國大行使實況,這次系爭的擴權法又改成「應」,就明顯超越修憲者當時修憲把後段拿掉的原意,也忽略立院可以定期集會,並不像國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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