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擬提修法 授權地方可停徵職棒、演唱會娛樂稅

行政院會明天擬討論、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多項稅率較現行減半外,更將授權地方政府可視產業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在衡酌地方財政情形後,停徵職棒、演唱會等限定項目的娛樂稅。

政院人士表示,娛樂稅是地方稅,為地方自治重要財源,稅收全部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為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並配合經濟環境變遷及娛樂消費行為變化,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需要,財政部此次提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項重點為大幅調降娛樂稅率,第二則是將授權地方政府得予停徵部分項目的娛樂稅,草案預計明天送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再送立法院審議。

娛樂稅是依據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的票價或是收費額課徵稅額。政院人士表示,此次修正大幅調降稅率,除高爾夫球場稅率上限20%不變,其餘多數稅率都至少減半,首先,例如電影娛樂稅率將由現行最高不得超過60%(本國語言片為30%),一律調整為最高不得超過15%;其次是各種競技比賽,如職棒、職籃賽事,稅率由最高不得超過10%,調降為最高不得超過5%。

第三,包括職業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的各種表演,現行最高不得超過30%,草案調降至最高不得超過15%;第四,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由最高不得超過5%,調降至最高不得超過2%。

第五,舞廳或舞場則由最高不得超過100%,下調至最高不得超過50%;第六,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則由最高不得超過50%,調降至最高不得超過25%。另外,撞球場及保齡球館已非娛樂稅課徵項目,草案此次也刪除相關條文。

政院人士說,草案另一關鍵重點,就是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電影、職業性歌唱、戲劇、音樂演奏,以及職籃職棒等各種競技比賽項目的娛樂稅;但草案也要求,地方政府若要停徵個別項目的娛樂稅,應明訂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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